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
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吉安监管非煤[2016]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1.04 【实施日期】2016.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安监管非煤〔2016〕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安监总管一〔2015〕9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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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
吉林省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项监管”和“五项执法”工作,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5〕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5〕9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小型露天采石场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风险分级监管是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安全风险分级,按照风险优先原则实施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非煤矿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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