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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
关于《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的解读
年月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我局对年制定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发布,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经修订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号)。在年我局规范性文件清理中,由于该文件实施时间较长,且其中部分内容与国家工商总局现行规定不一致,不符合现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要求,按照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要求,对该文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主要集中在第一部分“投资人身份证明”、第八部分“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和第九部分“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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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身份证明
删除:申办个人独资企业须提交投资人填写并签署的关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人员”的承诺。
理由:年,国家总局发布了《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规定除法定需要收取的材料外,不得收取其他材料。因此,删除了原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投资人填写并签署的关于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规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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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商办企业的有关人员”的承诺的规定。
、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
删除:原私营独资企业规范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三项内容。
理由: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目前登记的企业类型为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企业和非公司企业法人,不再以投资人的出资性质划分企业类型,也就不存在私营独资企业规范登记问题。
、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业
删除:原规范性文件中第九部分“个体工商户申办个人独资企 2 / 4
业”中第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利用原注册经营场地以外的场地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可保留,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材料作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理由:原规定无实际意义,且容易产生误解,故予以删除。 关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制定依据 3 / 4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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