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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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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2篇

Regulations on dog keeping in Shanghai

编订:JinTai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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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文档2篇

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本文档根据条例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

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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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版本文档 2、篇章2: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文档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中,对养犬人的行为规范做了

更为详实的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养犬人不得虐待、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下文是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篇章1: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版本文档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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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

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

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

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导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

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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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

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

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

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

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

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

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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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

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

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

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

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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