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灯等明火器具,配备足够防火器材。
5.执行“JGJ59-99”强制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督促施工单位力争安全创优;争创市级文明工地。
五、监理组织机构
(一)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工程项目监理部是监理公司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施工监理业务的组织机构。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代表业主对施工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进行的一切施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组织机构如下图。
(二) 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总监理工程师是公司派往项目监理部的全权代表,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行使合同所授予的权限;代表公司与业主、承包单位及政府监督机关和有关单位沟通有关问题。尤其要保持与业主的密切联系,弄清其要求和愿望。监理工程师对分管的专业和工作,向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具有相应的监理签证权,并领导相应专业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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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员开展工作。
1、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部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
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部的文件和指
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
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
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
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
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
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14)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5)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16)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
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17)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18)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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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
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20) 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21)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
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2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
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24) 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5) 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26) 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
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27) 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
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28) 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29) 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
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30)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
记;
(31)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32) 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
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33) 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
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34) 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35)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
作;
(36) 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
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7)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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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38) 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
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39)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
监理工程师报告;
(40)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41) 资料管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42) 项目监理机构的文秘工作; (43) 编制监理月报和监理例会纪要; (44) 登录监理台帐;
(45) 文件、资料、图书的收发、保管、借阅、传
递和立卷、编目、归档工作;
(46) 管理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保管工程检测器
具;
(47) 考勤工作和生活后勤服务工作; (48) 总监理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 项目监理部与各参与单位的工作关系:
(1) 、项目参与单位相互关系框图
(2) 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应在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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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明确授予监理单位的责权范围。监理单位依据建设监理合同中业主授予的权利,履行职责,公正、独立地开展监理工作。
在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未经业主授权,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业主人员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先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部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解决。
(3) 监理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依据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与业主签约的分包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活动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并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包括及时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原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监理和与总包签约的分包单位的关系。监理和该类分包单位无直接关系,但对该类分包单位在本项目从事的工程施工活动,要按规定实施监理。要督促和支持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及其分包工程履行总包管理职能。因为,只有总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负责人才能有效地组织和调动其各分包单位、各施工管理机构和质监人员,有条不紊地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实施施工总进度和分进度施工计划;总分包之间和各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及其穿插作业;落实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作业分级管理责任制;进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作;编制和汇集单位工程竣工资料;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等事项,均是建设法规规定的施工总承包的责权。因此,要求各分包单位在施工方案、技术复核、隐蔽工程等项技术签证认可,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部办理。
(4) 监理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合作配合。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贯彻设计意图,按设计技术文件实施监理工作。发现实际图纸中的疑点或问题,可通过业主向设计单位征求是否修改的意见。
设计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的行为时,在一般情况下,应及时向项目监理部提出,并与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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