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 沿街建筑三层以上仅允许按照要求设置一处建筑冠名的广告牌匾
l沿街建筑三层以上原则不允许设置墙面广告,如果此栋建筑有明确的建筑名称,只允许结合立面设计在实墙上设置一处体现建筑冠名的墙面广告。l必须采用立体浮雕型广告牌匾,不能有广告底板,也不能遮挡窗户阳台等主要建筑构件;内容必须为文字、字符或标志,不允许出现大幅招贴画。l尺寸要求:广告总宽度d小于建筑界面总宽度D的1/3(d< D /3 ),广告总高度h小于建筑立面总高度H的1/3(h< H /3 )。
l三层以上如有商铺需要设置广告牌匾,应在一、二层指定广告位按要求与其他广告牌进行合并设置;如一、二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在一层入口处指定位置结合外立面设置统一的附着于墙面的商铺指示牌,也可在一层室内设置墙面式或独立式的商铺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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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电子显示屏广告设置要求:l位于沿街主要空间节点区域的建筑可充分结合立面设计,设置LED、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广告牌匾。广告尺寸原则上不大于8m*4m。且需进行专门审批以保证与建筑立面相协调。3.1.6 广告招贴画设置要求:
l只有在立面设计上预留了实墙面设置大型广告招贴画的商业建筑,才可以按照预留广告位的尺寸和要求,设置指定材质、形式的广告招贴画。广告厚度b≤0.3M,广告宽度c应以建筑开间为单元,不允许覆盖柱子,相邻店面招牌广告的水平距离e≥0.4M。
3.1.7 电子显示屏广告以及广告招贴画必须结合建筑立面设计进行统筹考虑,如果现状建筑增设或新批建筑拟设置以上形式的广告需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建筑方案进行同步审批。
3.2 垂直于墙面的广告3.2.1垂直于墙面的广告只可以附着于墙面,不得遮挡主要建筑构件
(包括柱、廊、窗户、阳台、檐口、女儿墙等)3.2.2 出于安全考虑,原则上禁止在建筑沿街外墙面设置垂直于墙面的广告。但在位于沿街主要空间节点区域的建筑可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设置。
l不得设置在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区域内,以避免左右相邻店面招牌广告相互遮挡;
l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m,下沿距车行道地面不得低于4.5m,下距人行道地面不得低于3m;
l牌面净高不得超过9 m;
l店面招牌广告的厚度不大于0.3m(特殊造型的除外);
l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附着墙面的上端; l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m;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ml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m以下、宽3.5m以内不得设置店面招牌广告;
l3.2.3 沿街有骑楼空间的建筑可在骑楼空间下按要求设置垂直于墙面的广告牌匾l广告下端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得低于3m、相邻广告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建筑开间;l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3m、小于6m时,广告宽度不得大于1米,厚度不得大于0.3m;l当骑楼高度大于等于6m时,广告宽度不得超出骑楼外墙面,且不得大于1.5m。l当骑楼高度≤3.5m时,不允许按照此方式设置
3.3 屋顶广告3.3.1三亚市区内的建筑一般原则上不再新批准设置屋顶广告;但是重要的交通性建筑(例如机场、码头、火车站等)可按照要求设置屋顶广告。
3.3.3 位置、尺寸及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商业建筑的屋顶广告需立即拆除;符合要求的屋顶广告可结合使用期限逐步进行拆除;3.3.4 屋顶广告的具体设置要求如下:
l单栋建筑只允许设置一个屋顶广告,并且为镂空形式;建筑高度H≤10m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2m;10<H≤24m的建筑的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3m;24<H≤60m的建筑的屋顶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8,最大高度不超过6m
l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
l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l建筑物为坡屋顶或顶部有造形的不得设置屋顶广告,特殊情况,只可设置以文字为主体的户外广告。
l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