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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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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

合改革的意见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7 【实施日期】2017.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7〕3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 1 / 3

(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

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四)拓宽基层医务人员职业发展空间。简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程序,对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招聘。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职称岗位比例,大力推广“基卫高”职称评审。

(五)加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大力推动定向培养医学类专科毕业生。实施省委人才办大别山区和武陵山区乡镇卫生院骨干人员特岗津贴补助和大学生招聘补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该项目做法,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将适宜人才引入基层、留在基层。开展湖北省“乡镇名医”“社区名医”评选表彰活动,对表彰人员在本单位内部分配时给予倾斜。建立边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岗位激励制度,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镇工作补贴政策。 2 / 3

(六)巩固发展乡村医生队伍。依托省内高等院校,全面推动免费定向培养大专层次

乡村医生,毕业后根据委培协议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享受政策规定的乡村医生待遇,力争在“十三五”末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医”的目标。推广“村医乡派”“乡管村用”试点经验。 三、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七)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的长期激励,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合理提高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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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7]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4.27【实施日期】2017.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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