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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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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签制度暂行规定

一、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及《x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为了加强我校财经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审计监督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重于治”,只有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的目的。

三、内部审签指下列事项必须经同级内审机构审查签证后实施: 1.基建和维修项目; 2.各种承包项目;

3.校内办企业,必须首先向内审机构提报审签; 4.行政负责人离任,必须在离任前接受离任审计;

5.职工调离本单位前,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才能办理其它手续; 6.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购买劳动保护用品等,必须经内审机构审签; 7.发各种补贴(本单位规定的)必须经审签后执行; 8.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经审签后才能购买; 9.各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经内审审签,才能执行。

内部违反财经法纪处罚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xxx省教育系统内部违反财经法纪处罚暂行规定》为了更好地发挥我校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的原则

必须坚持不能让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上占便宜,不能使国家的利益受损害,对违反财经法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没收非法所得; 2.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3.退回被侵占、挪用资金,归还原资金渠道; 4.退回乱收费款项; 5.冲转有关帐目。 二、处罚规定

1.对被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应根据违纪事实和情节,向主管领导建议给与违纪单位和个人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以及罚款处理,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进行检查的审计机构向校、院领导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作出决定。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罚款,由学校或审计机构作出决定。罚款金额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对单位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财经法纪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最多不超过违反财经法纪款额的五倍;对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罚款金额相当于本人一至三个月的基本工资。

2.对有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选先进,由于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建议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

3.凡是纳税单位或纳税人没有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少交税或隐瞒截留,私分应上缴国家的各种税金及其它收人的款额,一律如数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其它部门补交税款和其它收人,并对单位或个人处以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4.对擅自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并滥支乱用的,不论任何理由和情况一律全部收缴,并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超过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罚款外,并建议学校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5.减免收费部分要补交,超收部分一律要退还给单位或个人,无法退还要如数收缴,对已超标准收费或乱收的费用,没有用在教育事业上或学生学习上,而是在搞福利,发奖金,发补贴等滥支乱用,要给予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6.对擅自提高开支,扩大开支范围,不管任何情况和理由,不论款额多大,超标准,扩大范围部分,一律要追回,冲减经费支出,对单位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

7.对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的一律合并计算发放奖金总额,按规定缴纳奖金

税,对单位处以10%的罚款。

8.对违反国家控购规定,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论任何情况和理由处以10%~5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9.对私设“小金库”的处罚,不论金额大小及任何理由和情况,一律全部收缴,并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个月基本工资罚款。

10.对擅自变卖、转让国家财产,物资或随意将国家全民所有财产转让给集体和个人,化公为私,化大公为小公的违纪,除退还和收缴外,对单位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的基本工资罚款。

11.对乱拉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或挪用事业费搞基本建设违纪额在lO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处以10%的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员给予1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对违纪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的处以2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12.对于个人挪用公款或利用职务的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款额在千元以下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除限期收回资金外,并扣发挪用人和责任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款额在千元以上(含千元)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限期收回资金外,扣发挪用人和责任人2~3个月基本工资。

13.对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万元以下的(不含l万元),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1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1个月基本工资罚款,违纪额在1万元以上的(含l万元)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30%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2个月基本工作的罚款。

14.对其它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10%~20%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2个月的基本工资罚款。

15.对不按标准计提各项专用基金的违纪额和对预算外创收比例分成的不合理金额,属于当年的要如数归还原渠道,冲转有关帐户,属于上年的对单位要处以10%以下的罚款。

三、从重处罚规范

对违反财经法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或责任人从重处罚。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纪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反财经法纪的: 3.挪用或克扣教育专项经费和物资的: 4.涂改、伪造、销毁帐表凭证的; 5.阻挠、抗拒检查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6.屡查屡犯的。 四、从轻或免予处罚规范

违反财经法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出后,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2.违反财经法纪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 3.自已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4.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对违反财经法纪罚缴款的有关规定

1.内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审计中,对违纪的处罚,按照审计层次、哪一级审计,由哪一级收缴到同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查出违纪处罚款帐户,专款管理,在各单位收缴的缴(罚)款,由各单位财务、审计提出使用意见,由主管领导审批后使用。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弥补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搞集体福利,发放奖金,补贴费,更不得搞比例分成。

2.对省教育厅直接下拨给学校的专项经费发生违纪的缴(罚)款,一律上缴省教育厅。

3.企业单位交纳的罚款应在利润留成中支付,事业单位交纳的罚款在预算外资金或包干节余经费中支付,个人交纳的罚款,可以由本人直接交纳或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六、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国家拨款,及自收自支,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七、审计罚款复查的规定

对审计做出的单位罚款和个人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罚款或处罚决定通知书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学主管领导提出复查申请,审计部门应在接到复查申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期间,原处罚决定仍然有效。

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八、对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执行检查处理的内部审计机构,不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

九、违反财经法纪构成犯罪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地发挥审计档案的应有作用,根据《审计档案管哩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档案是我校内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保持内审监督工作连续性的重要手段,是考查我校内审工作和研究我校内审历史的主要依据和必要条件,是我校综合档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整理,保管、移交好审计档案是内审工作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

第三条我校内部审计档案工作,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采取处内分工负责制的具体方法,建立、保存内审档案的管理工作,达到档案完整,系统。安全和利用方便的要求。

第四条为了搞好内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要主动取得校档案管理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我校内审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分工:

1.处内指定一人为兼职档案员,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内审材料的收集、整理、

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汇编

内部审签制度暂行规定一、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及《xxx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二、为了加强我校财经内部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严肃财经法纪。审计监督应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防重于治”,只有预防和查处相结合,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从而达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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