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规范类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1、刑事诉讼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任何刑事诉讼行为都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前提;2、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意味着人权不可侵犯,刑罚权即是国家对人权的合法侵犯;3、实现国家刑罚权对人权的侵犯也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即是规定宪法规定的人权在何种情况下、由谁、通过何种程序可以合法侵犯的法律。意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表现,是司法文明的标志,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正当依据,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每个人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由法律明确授予特定的机关,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专门机关经过授权的刑事诉讼行为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进行。意义体现了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明确了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使得刑事诉讼更有效率。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公权力的专属,可以有效防止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非法使用刑事诉讼权力。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程序必须科学、合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刑事诉讼各专门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刑事诉讼行为,凡违反程序即为违法。意义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实现程序正义,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分别是作为整体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审判员或者检察员个人。我国的审判独立、检察独立,与西方国家之司法独立有着根本的不同。西方的司法独立是在“三权分立”学说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构建,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进行的构建,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
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政治制度与三权分立有着根本的不同。意义是刑事诉讼实现公平、公正的基础。是刑事诉讼科学化的基础。是政治民主、清明的保障。依靠群众原则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不论作出什么样的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无论是针对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道听途说作为根据,更不能受到偏见、歧视甚至打击报复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标准,而不能随意和任意。既不能以领导的态度、其他机关的要求、部门利益等不正当因素为标准,也不能由司法人员随心所欲地处理刑事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职位、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户籍情况、居住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予以平等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依法予以平等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和歧视存在。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的体现,也是刑事司法正当性、公信力的源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所谓分工负责,就是公、检、法三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相互代替,也不允许超越各自的权限,更不允许互相推诿。所谓相互配合,就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就是公、检、法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工和程序,互相监督,互相制衡,互相约束,对其他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提出异议,要求纠正错误或重新作出决定,
1
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意义不仅直接决定了中国侦查、起诉、审判三大主要诉讼阶段之间的前后衔接关系,而且对证据制度乃至判决以后的救济程序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原则极具中国特色,应该承认,若实践中确实能够贯彻此原则,是有利于实现既发现事实之真相,又提高诉讼效率,还可防止权力之滥用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负有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职权。主要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意义可以保障个专门机关的活动依法进行,防止权力滥用;从另一个方面就会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诉讼权利得到尊重和有效保障。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义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的统一、正确行使,防止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控制追诉范围;其次,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再次,法定不追诉意味着只有法定六种情形才可以不追诉,能够有效防止滥用公权力,任意出罪。二、权利保障类原则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主要体现在:(1)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2)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专门机关都应该听取和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辩和解释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3)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请求,公安司法机关以及看守所应当及时向相应机构和人员转达。(4)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而又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5)为辩护权的实现提供有效帮助。及时告知所涉嫌的罪名、羁押地点等情况;保障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权利;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使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辩护;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强制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保护相关证人、鉴定人;在审判中,遇到新的情况,比如有新的证人、新的物证、检察机关变更起诉罪名等情况应延期审理,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等等。意义是刑事司法文明的体现,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刑事诉讼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的精神。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的主观片面性,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可以监督专门机关的刑事诉讼行为,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司法腐败。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3)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当做罪犯看待和对待。意义摒弃了行政治罪,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摒弃了有罪推定,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加强刑事诉讼民主,保证刑事审判的公平、公正,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非法证据:即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
2
限和方式所取得的证据,包括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明确范围。一经认定为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捕和提起公诉的根据。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一方面,明确审前排除程序。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职权主义被称为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1刑事侦查权喂国家垄断侦查机关一职权主动对犯罪进行侦查,拥有管饭的侦查权利,被告人在形式诉讼阶段的权利受到限制,大陆法系并不认为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有平等地位,认为被告人负有忍受侦查之不利的义务,岁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但一般不认为律师有调查取证的权利,侦查机关有权采用广泛的侦查手段,并且采取强制性手段时由侦查机关根据需要决定无需申请法官的令状。2在起诉主体上一公诉为主体允许自诉并且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刑事犯罪的起诉权有检察官提起公诉为主,一直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允许自诉,检察机关也可以跟据自诉人的愿望代理起诉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铸就犯罪呗认为国家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达到标准检察机关必须起诉。3在起诉的卷宗移送上由于法官要依职权审判必须亲自调查和核实证据做出事实和法律裁判,需要在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完全了解案情。检察官再提起公诉时必须向法院移交全部的案件笔录和证据材料。4刑事审判程序法官处于和性地位一级级姿态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整个审判要以法官对案件调查魏诛仙展开,法官依法职权主动对被告人证人询问讯问,提出证词的矛盾点,征询鉴定人意见,向双方展示有关文文件和证据,被告人可以申请新的证据和串换新的证人但都要经过法官允许。当事人主义1强调双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地位当事人双方主导者刑事诉讼的进程。在侦查程序中强化被告人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能力。强调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即便在侦查程序中也激励创造被告人鱼侦查机关的平等性和对抗性。被告人享有成沉默权字辈传唤或戴普之日起享有及时或的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有权自行侦查或委托自认侦探来侦查。为了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实施强制侦查行为的令状主义,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必须取得法官的许可令。逮捕后立马待见法官接受审讯,由法官决定是否羁押急期限。2在起诉主体和方式上以公诉为主,检察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是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的选择起诉方式,即使犯罪的证据充分检察机关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起诉后经被告同意也可以撤回起诉。3案件卷宗材料的移送上,为防止法官先入为主,产生预断。检察官决定起诉时枝江起诉书只交法院并不符任何证据及说明、也不得记载任何足以使法官对被告产生偏见的事。4在法庭庭审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和激烈对抗,要以控辩双方为和兴展开,一交叉行驶权利的方式进行举证,询问,质证辩论。法官不主动进行调查,其职权活动仅限于程序控制以及对证据问题进行说明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的独立地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行使辩护权,不受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
的干涉。2.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参与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参与诉讼是在履行法定职责,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因此,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与诉讼代理人不同,他不是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或传声筒,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左右。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罪时,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亦有权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有罪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与辩护人意见不一致,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自己辩护,更换辩护人,但是无权要求辩护人更改辩护意见。刑事代理与辩护之间存在重大区别第一,从产生根据上看,刑事代理产生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辩护则产生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公安司法机关的指定。第二,从具体内容上看,辩护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而刑事代理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内容。自诉人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主要是代理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行使控诉职能。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则是代理被代理人维护其民事权利。第三,从辩护人与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来看。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职责,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而代理人则应当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进行代理活动,相关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诉讼代理人的权利1.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律师的规定执行。3.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
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发表代理意见。4.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5.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6.诉讼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辩论。7.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8.代理律师在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向律师隐瞒事实时,可以拒绝代理。诉讼代理人的义务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代理职责,遵守法庭秩序;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辩护人的权利1.独立辩护权。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公安司法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干涉,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的约束。2.阅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3.会见、通信权(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4.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
4
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6.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7.申诉、控告权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辩护人的义务1.真实义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2.保密义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3.向控方开示证据的义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维护了我国的法律尊严;另一方面,采用外交途径处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的问题,符合国家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有利于开展和保持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和和睦友好关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