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方首席代表(甲方): 职工首席代表(乙方):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序号 1 行政方代表 2 3 1 职工方代表 2 3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企业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6 7
企业名称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 行 政 方 代 表 行 政 方 代 表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吉林省集体合同暂行办法》、《吉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者和全体员工均有约束力,是企业经营者、工会和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的劳动关系准则。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 第三条 企业按月及时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和相关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效益逐步提高职工工资。 1、每年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四条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致使无法履行的,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每个企业协商双方各一份、报上级工会、当地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企业名称(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