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勘查
第一章 犯罪现场
1.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一切场所。
2. 犯罪现场的构成
⑴、时间、空间要素,基本要素;
⑵、犯罪行为要素,本质要素; ⑶、物质变化要素:
3、犯罪现场的特点:现场形态的暴露性与因果联系的隐蔽性;
4、
犯罪现场的整体性与形成过程的阶段性; 同类现场的共同性与个案现场的特殊性。 犯罪现场的分类
⑴、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变动:原始现场、变动现场;
⑵、根据现场在案件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⑶、根据现场的真伪性质及其伪装程度: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附:两种现场本质区别:有无犯罪行为的存在。) ⑷、静态现场、动态现场;
⑸、根据犯罪现场所处空间是否具有封闭性:室内现场、室外现场;
⑹、根据犯罪现场以及遗留痕迹、物证所在处所的空间大小:宏观现场、围观现场。
第二章 现场保护
1、现场保护:指在案件发生后,为了维护犯罪现场的秩序与安全,使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免遭破坏,先期到达现场的公安保卫人员在犯罪现场及周围实施封锁、警戒等一系列保护措施的总称。
2、现场保护中的紧急措施:
⑴、急救人命;⑵、扑灭火险;⑶、制止犯罪;⑷、排除障碍。 3、现场保护的任务:⑴、核实情况,迅速上报;
⑵、划定范围,布置警戒; ⑶、采取紧急措施; ⑷、收集对案件的反映; ⑸、对侦查人员的汇报; ⑹、收集周围人员情况信息。
4、现场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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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痕迹物品的保护:标示法、记录法、遮盖法、
转移法、板桥法、提取法。
⑵、水中尸体的保护:静水无需打捞;
有冲走危险应固定或打捞上岸后遮盖保护。
⑶、火场尸体的保护:尸体有被烧毁或被倒塌的砖石覆盖危险,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保存。
⑷、吊挂尸体的保护:剪断绳索要点有二:①、下面有人托住;②避开绳结及身体接触的部位剪断
5、现场保护的意义:⑴、有利于查明现场内发生的犯罪行为;
⑵、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和发现侦查线索;
⑶、有利于保守现场勘查工作的秘密;
6、现场保护的原则:⑴、迅速及时;⑵、救助优先;
⑶、尽可能保持现场原始状态。
第三、四章 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对被害人、事主和其他知情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一项初动侦查活动。
2、现场勘查的任务: (1)查明事件和案件性质 (2)查明犯罪活动情况 (3)发现提取犯罪证据 (4)固定犯罪现场状况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3、现场勘查的要求:
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安全
4、侦查人员执行勘查任务时应当佩戴由公安机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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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验检查证》
5、现场勘查的意义:⑴、现场勘查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 ⑵、现场勘查是发现侦查线索和收集破案证据的重要手段;
⑶、现场勘查所获的情况是侦查破案的客观依据。
6、见证人: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
公民作见证人。
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1)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在职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公安人员或刑事技术鉴定人员 (3)有犯罪嫌疑或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的人员 (4)未成年人
(5)精神上、生理上有缺陷,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履行见证义务的人员
(6)发案地临时居住人员
7、现场勘查指挥员的条件:一是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二是具有现场勘查的专业知识;三是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能力。
8、现场勘查的最低权限是县级公安机关。
9、现场勘查的其他参与人员:邀请的见证人、商请的检察官、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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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现场访问
1、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过程中,未查明案情,收集侦查线索和证据,就案件的发生、发现等情况,依法对有关人员进行查访、询问的一项专门侦查活动。
3、现场访问的意义: ⑴、为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提供依据; ⑵、为划定勘验范围、确定勘验重点提供依据; ⑶、与实地勘验材料相互印证,及时补漏;
⑷、有利于正确的分析判断案情;
⑸、有利于获取犯罪证据。 4、现场访问的对象
根据访问对象与现场或案件关系的远近划分:
第一层次访问对象:发现人和报案人;
第二层次访问对象:被害人及其家属、关系亲近的人、被害单位的直接负责人;
第三层次访问对象:其他知情人。
5、现场访问的内容
(1)刑事案件发现和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情况,有无可疑人或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等情况。
(2)现场可疑人或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
(3)与刑事案件现场、被害人有关的其他情况
6、现场访问的原则:个别访问原则;及时访问原则;依法访问原则
7、现场访问的要求:及时询问、个别询问、告知访问对象其权利和义务、遵循权限和数量要求
第六章 现场勘验
1、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借助感觉器官和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
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及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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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活动。
2、现场勘验的对象(93):犯罪场所;犯罪痕迹;犯罪遗留物;
尸块、尸体;相关的人身检查。
3、现场勘验的步骤:⑴整体巡视; ⑵初步勘验;
⑶详细勘验; ⑷结束勘验。
※4、现场勘验的常采取顺序(P102) ⑴、由中心向外围勘验; ⑵、由外围向中心勘验;⑶、沿着作案人的行走路线勘验; ⑷、从犯罪的出入口处进行勘验;
⑸、分片、分段、分层勘验; ⑹、从某个特定部位开始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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