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4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4月21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
免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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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人事委员会提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厅、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和派驻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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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2016)【法规类别】人事管理人大议事【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4.21【实施日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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