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
第二十九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照下表控制。
建筑退道路红线的最小退让距离
退让距离(米) 道路红线W(米) 建筑计算高度H(米) H≤60 ≥4 ≥6 ≥8 ≥8 ≥6 ≥8 ≥10 ≥8 ≥8 ≥10 ≥15 ≥10 W≤16 16<W≤32 W>32 民用建筑 60<H≤100 H>100 工业建筑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路幅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含人行道)。 2.带裙房的高层建筑,高层与裙房分开计算退让距离,需分别满足退让距离。临城市道路转角等人流密集交汇场所的高层建筑应设置裙房,塔楼临道路面退让裙房的距离不小于5.0米, 3.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4、对街道贴线率有要求的道路,须满足街道贴线率要求。 新建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大型旅馆、大型医院、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控制边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且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古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退让通过论证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地下建(构)筑物(含化粪池),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不沿城市道路时,退让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且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一条 (公路、高速公路、隧道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在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其建筑红线、防护绿带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 位于高速公路正线两侧的,建筑红线距离高速公路护栏边线不小于30米; (二)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
(三) 隧道洞口周边建筑红线的划定标准为:
1.位于隧道洞口上方的,以隧道拱顶中心线与隧道顶部现状地形相交点为基点,垂
直隧道方向形成计算基线,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大于1∶1.5的,按照1∶1.5放坡后与现状地形的相交线即为隧道顶部的建筑控制线,该建筑控制线距离计算基线大于50米的,按照50米划定;隧道顶部现状地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1∶1.5的,建筑控制线距计算基线的水平距离按照20米划定。
2.临隧道洞口两侧的,其建筑控制线与隧道结构内边缘距离按照20米划定,该建筑控制线须延伸至隧道洞口以外,其延伸段与计算基线的距离按照30米划定(如附图1所示)。
3.隧道上方或者隧道两侧结构内边缘5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论证,并报有关部门审批,确保现状隧道安全及规划隧道具备建设条件。
第三十二条 (建筑退让相邻地块的建筑间距)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不临城市道路的用地边界时,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建筑半间距退让距离的规定。建设用地红线外有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建、扩建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建筑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建筑退让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退让城市规划中的各类绿地、保护山地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临江河、水库等水体退让)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临江河、水库、池塘、等水体建筑红线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 临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等水体周边的建筑红线划定:
1、锦江、大江、小江以提升后的水位作为常年水位线,建筑红线退常年水位线最小
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木杉河两岸的建筑退《木杉河沿岸景观规划》确定的河岸保护线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当自然岩石河岸线与常年水位线之间为河漫滩的,常年水位线的划定以自然岩石边界为准。
2、锦江沿岸呈半岛形状上属建设用地的(如锦江12半岛),铜兴大道起点与大明边城的连接线以下临河两岸的建设用地,建筑红线划定退让常年水位线水平距离不得低于50米。
3、 位于锦江、大江、小江、木杉河的支流形成自然河床的,建筑红线以自然河床岸边为界,退让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河道上有形成池塘、河滩、小水库的,以岸边为界,退让水平距离不小于30米。
4、 位于水库周围的,应符合水库水系保护规划要求,建筑红线退让水库满库容水位线不小于50米。
5、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建筑退让距离按照水源保护区规划要求执行。
(二) 在临江河水体周边的规划景观道路内侧(不临河的一侧)的建设用地上,建筑红线划定除满足退让常年水位线距离要求外,还应满足退让规划景观道路内侧边线不应小于6米。
(三) 上述临江河水体建筑红线控制为一般地区的最低退让要求,根据工程实际,规划部门可以增加退让距离。
绿化、河流、滨水建筑红线等有严于上述退让要求,专门规定的,遵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出挑控制)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阳台、飘窗、外廊、外包柱、门廓、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化粪池、污水处理设备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
(二)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米的,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净空高度大于4米的,可以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