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等情况,以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出租汽车企业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是,可优先考虑,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级及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是,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三年为AAA级的,交通运输部择优评为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
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AA级的出租汽车企业,颁发证书,视情颂发标牌。AA级以上出租汽车企业在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导下,可在出租汽车顶灯或者门外侧等显著位置表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视不同情形,将其已评定考核等级降级: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者要责任的;
(二)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第三十条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服务监督卡上标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鼓励市县道路交通管理机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相关社团组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及有较高奖励分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当:
(一)在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为0分,且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在一个考核周期内积累综合得分有两次以上为0分的;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五)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培训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重点考核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
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由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细化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企业管理 (300分) 驾驶员权益保障 合同管理 管理制度 考核 分数 评分标准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质量认证、应50 急员、营运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 不与驾驶员规范签订劳动40 合同或经营合同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不按规定公开收费情况及保障驾驶员劳动报酬权、休50 息休假权和社会保障全等各项权益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卫星信息化建设 60 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按比例扣分,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