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类)》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建函科[2013]22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4.08 【实施日期】2013.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住
房和城乡建设类)》的通知 (苏建函科〔2013〕22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公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我厅对其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条目进行了归纳整理,形成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请遵照执行。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类) 1 / 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8日
附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修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类)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公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的决定》修正) 一、农林业
1、木基复合材料及结构用人造板技术开发 2、木质复合材料、竹质工程材料生产及综合利用 二、水利
1、城乡供水水源工程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3、高效输配水、节水灌溉技术推广应用 4、水生态系统及地下水保护与修复工程
5、水源地保护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划分、隔离防护、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修复及有关技术开发推广)
6、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水源、取水、输水、供水、用水、耗水和排水等水资 2 / 3
源开发利用主要环节的监测及大江大河行政边界控制断面、地下水超采区监测为基础,
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国家防汛指挥系统骨干网为依托,以水资源业务应用系统为核心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三、电力
1、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四、新能源
1、太阳能热发电集热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应用、逆变控制系统开发制造
2、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组件设计与制造
3、高效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工程,太阳能中高温利用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
4、农林生物质资源收集、运输、储存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设备、锅炉和炉具制造
5、以畜禽养殖场废弃物、城市填埋垃圾、工业有机废水等为原料的大型沼气生产成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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