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甲方收到结算资料后30天内组织双方校对确认,交建设方委托第三方审计后的审计结算报告经三方签章同意,按本条2款作为乙方应收工程结算总价款。 十一、工程款结算及支付
1.本工程合同暂定价为 大写(人民币): 。工程造价以审核后的价格为准。本工程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审核总价的 %), 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正规工程发票,工程款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真实合法合规的发票,如由于乙方开具虚假发票或乙方原因开具的发票造成甲方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总结算价按工程决算审核总价款 %计取(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预扣除))。所有税金由乙方承担 ,由甲方代缴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在第一期进度款支付时扣回。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项目无预付款;进度款工程施工中乙方每月10日前上报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经甲方转交建设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在次月25日前支付确认的工程量75%的工程进度款;月度核量仅作为过程付款的依据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本工程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桩基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应收工程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退回按总承包合同条款。
(3)如乙方不能按进度计划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甲方有权延迟支付进度款。 (4)考虑到建筑市场可能存在的资金风险,在本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完全同意甲方向乙方履行前述支付工程款是以甲方收到建设方相应工程款为前提条件,乙方同意甲方变更或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安排,并愿意协助甲方共同向建设方催讨工程款;乙方承诺将无条件克服困难,不得因此延误工期,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乙方未经许可擅自采取停工等措施而造成甲方工期、费用损失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贰拾万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应接到甲方竣工结算或阶段性结算通知后3日内(异议期)回复,不予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出具的结算文件。乙方在收到甲方竣工结算或阶段性结算通知后3日内对结算提出异议的,双方应当在异议期后20个工作日内(锁定期)完成对账结算,若需延长,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双方在锁定期内无法达成一致的,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出具的结算文件。 十二、工程验收过程管理
1. 桩基分包工程施工完成,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并向甲方移交控制点等其它相关资料;完成后7天内乙方须将所有设施设备、临时用房、剩余建筑材料(泥浆除外)等全部拆除、清理出场将平整至场地标高,并撤出所有施工人员,否则甲方有权代为拆除、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 5 -
2.基础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同时根据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及备案要求,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4 套,并附光盘。 十三、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或重大险情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在12小时以内将相应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合同对方,同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应于14日历天内提供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发生的详情及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由甲乙双方根据不可抗力或重大情势变更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履行本合同产生影响的程度,协商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最终以甲方与建设方约定条款为准。
2、不可抗力或重大险情指:战争、瘟疫、严重火灾、各类地质灾害及台风等自然灾害。 十四、违约责任、履约保证(如果无履约保证金的划掉)
(一)若甲方未按各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拖欠工程款部分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利息计算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无履约保证金的划掉保证金文字)
1、在施工过程中,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验收不合格(局部),除由乙方负责返工修补合格并承担费用和延误所造成的工期损失外,每次扣罚款项或保证金 元。
2、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对甲方、监理方及建设方提出的质量整改意见不整改的,甲方再次提出警告后仍不整改的,每次扣罚款项或保证金 元。
3、分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影响了整体工程的质量验收,甲方有权一次性扣罚款 项 万元或扣罚全部质量保证金;有权责令乙方对质量问题进行整改直到合格,承担整改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在分包工程施工期间,甲方或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达不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要求乙方及时整改或通报甲方公司,且扣罚款项或保证金 元/次。
5、施工中出现一般安全事故,乙方除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外,甲方每次扣罚款项或保证金 元。
6、施工中出现重大伤亡事故,乙方除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外,甲方扣罚款项 万元或扣罚全部质量保证金。
7、)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延误,每延期一天扣罚分包合同金额的 0.5 ‰,直至扣罚款项 万元或扣罚完全部进度保证金。
8、本施工项目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迟的,工期做相应的顺延,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停工损失按甲方与建设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 6 -
9、乙方有拖欠民工工资引起劳资纠纷或打架、赌博、吸毒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扣罚款项 万元或扣罚综合管理保证金总数额的5~10%不等。 10、乙方将本专业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的,甲方有权扣罚款项10万元的违约金,或全部综合管理保证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五、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特别约定
乙方郑重承诺:对甲方下列管控目标明确知悉,并承诺违反下列约定的条款涉及经济内容向第三者的承诺均无效,不能作为向甲方主张债权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合同在履行中认量认价单据等各类涉及结算凭证的签认权限属于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签字一律无效;本合同的结算确认权属甲方,经公司审批后加盖“ ”为最终结算依据。
2.本合同补充合同、还款协议及涉及经济内容的各类承诺等文件需加盖“ ”后方可生效,仅有项目部章或签字而未加盖此印章的文件无效。
3.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违反约定,除转让行为无效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4.如果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前提下,乙方决不采取聚众、阻工、投诉、上访等其他手段解决矛盾,从而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和企业信誉。同时乙方承诺其所雇佣的人员也不采取上述过激手段解决问题。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自愿支付甲方每起事件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同意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5.乙方的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出现被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或将甲方记入黑名单的每次处罚分包总价款的0.2%-0.5%,最低不少于罚伍万元。
6.乙方发生因欠薪造成农民工上访至县级主管部门的群体性事件,影响到甲方信誉的发生一次罚伍万元,以此类推,最高罚分包总价款的1%/次。
十六、争议解决及合同生效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20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地为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均可提出协商,协商期限为三个月,在协商期内任一方不得对另一方进行冻结或扣划银行账户资金和财产保全,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协商不成应向台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3. 双方的文件均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送达和签收,电子邮件到达对方邮箱之日即为送达之日,视为对方已签收。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的各项责任书和补充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7 -
5.本合同双方约定 合同双方签章 后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当事人各执贰份,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 8 -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