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东价〔2004〕136号
各镇(区)规划建设办、房地产管理所,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4]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共分四级,具体等级标准要求详见附件。
二、东莞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计收,含税金)说明如下:
1、本通知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最高价格,下浮不限。
2、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不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
3、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包含以下部分:
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电梯的运行、维修和运行电费(不包二次供水加压电费);
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与生活垃圾处理费;
④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⑥办公费用;
⑦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⑨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4、住宅物业有二次加压设施进行供水管理的,在市物价局审定当地镇区的供水到户价格基础上,加收不超过15%的二次供水费用。
5、本政府指导价中的别墅是指有高、低层公寓型和别墅型的混合型住宅物业。
三、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规定按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
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价[2004]135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必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原市建设委员会发出的《关于公布东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东价[1999]122号)及市物价局原核定的住宅和商铺(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及其核发的《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过去有关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由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东莞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东莞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一级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物业管理企业持有三级或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 3、人员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承接项目时,对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运用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管理。 (一)基本要求 5、有完善的员工培训和考核机制,每年至少两次组织员工进行有关工作技能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服务素质;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设有服务接待中心,12小时有专人负责接待,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7、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8、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9、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10、每年组织开展至少2次以上健康有益的社区文化活动。 11、保持与业主沟通,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每年至少2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85%以上,业主投诉有效处理率95%以上。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房屋完好率98%以上。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二)房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屋管理 决定,组织维修。 3、每日巡查2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按照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依规定审核业主(使用人)的装修方案,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