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14]24号 【发布部门】晋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24 【实施日期】2014.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晋市政发〔2014〕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晋政发〔2014〕1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4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100%的城市社区建成老年日间照料中心。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以上。六县(市、区) 1 / 6
全部建立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市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呼叫平台,为居家老
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内容。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发展思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发展。要制定和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扶持政策。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协调、可持续发展。明确公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基本功能和目标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 (二)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软环境
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的风尚和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养老支持政策,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优先纳入廉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完善、落实高龄老人津贴政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
(三)提升城镇养老服务设施硬件建设水平
各县(市、区)建立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和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2 / 6
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
开辟养老服务设施。继续加大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提升硬件设施水平。乡镇要依托农村敬老院建成区域性的养老服务中心,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车站、广场、文体场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无障碍设施改造。 (四)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介入养老服务领域
各级政府要通过用地保障、民办公助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建民营”、“购买服务”、“合同外包”等模式,将养老服务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运营和管理。引导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兴办运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2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养老机构,打造养老特色品牌。各县(市、区)要在规模、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 (五)全面推进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幸福工程建设
继续分阶段、有步骤推进城乡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把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作为惠民生、解民困、顺民意的民心工程。坚持“社区主办,政府扶持;示范带动,分类指导;群众参与,老人互助;因地制宜,整合利用”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社区闲置资源,建设一批规模适中,设施完善,制度健全、名称规范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六)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网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把居家养老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通过政府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照护等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 3 / 6
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全市建成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呼叫平台,充
分整合各类社区资源,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医疗保健、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的养老需求。
(七)努力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业互动发展
推广“医护型”、“养护型”的养老服务模式。通过养老机构内设立医疗机构、医院内设老年病专科、养老机构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互动发展的运营模式。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医疗范围。全市县级以上公办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上门诊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
(八)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和服务队伍建设,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业整体质量和水平。一是支持我市大、中专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二是将市老年公寓建成养老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三是组织各类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参加市级、省级、部级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组织的培训,提高现有养老机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四是委托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对“4050”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免费培训。五是建立养老服务志愿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壮大义工服务队伍。六是每年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开发适当数量的公益岗位,缓解养老用工需求。七是加大对养老护理员的考核奖励,每年组织一次“爱心护理使者”评选活动,对优秀护理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4 / 6
(九)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制定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评估标准,推行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办法,培育、发展养老评估队伍和网点,根据评估结果,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 (十)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利用现代传播技术,建设老年文化传播网络,开办养老服务网站、老年大学,支持老年广播电视栏目,发展老年适读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结合晋城市的人文景观、自然旅游资源和最美乡村建设,探索发展旅游养老、休闲养老、生态养老、田园劳动观光养老、文化养老等养老模式。 三、政策措施
(一)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供应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应一并纳入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用地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分期分阶段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