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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是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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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汉律的儒家化 司考法制史: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司考法制史:秦代的刑罚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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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法律 敎育 网
(二)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注意: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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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叛(叛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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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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