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同 德 医 院
药发[2012]
促进临床合理用药的持续改进措施
1、 《处方管理办法》已由卫生部发布,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处
方管理办法》在医院及时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和用药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防范医疗风险,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以下具体相关措施:
2、 由药剂科负责人对医院用药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结合《国家基本药品目录》,
收集汇总同一通用名的不同商品名的药物信息,提供医药药事管理委员会决策
3、 召开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医药的基本用药和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进行遴选;对医药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使其与《处方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4、 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用药适应证、药物选择、
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 5、 根据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遴选的医院基本用药和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
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由药剂科编印成册,并进行药品通用名和商品名对照,下发医院各科室,方便临床使用。此后,门诊,住院部处方及医嘱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药品商品名。在此基础上制定医院基本用药目录。 6、 进入医院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开具处方使用。进入
特殊诊疗需要使用的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目录的药品,确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时,可由医师开具处方,经科主任审核签名后方可使用。 7、 药剂科和医务处将根据医院的性质,功能和任务定位拟定医院药品处方集,
提交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执行。
8、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将借鉴现代医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临床用药情况,
每年对医药基本用药目录进行一次筛选和更新。
9、 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处方开具,调剂规定资格的临床医
学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开具和调剂工作。
10、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点评和通报。 11、 自2007年年5月1日起,药剂科不得计划,购进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未遴
选通过的药品,如出现临床治疗特殊需求的情况,必须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采购使用。
12、 处方点评工作每月开展一次。每次抽查100张门急诊处方,检查内容包括
处方书写、使用通用名称、药品用法用量、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处方合理用药评价、处方药品费用等方面,对有代表性的不合格处方,要求各临床科室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总结经验。
13、 每月对住院病人用药情况进行抽查,统计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并对
限制类用药情况进行跟踪,查看是否有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4、 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
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质量改进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5、 院部对不合理用药、药品费用比例必须做好干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