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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压力管道安全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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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压力管道安全

美国法典标题49-子节VIII管道章601安全

§60101.定义

(a)概述——在本章节—— (1)“现有液化天然气设施”——

(A)指的是液化天然气设施——其位置、建设、或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申请于1978年3月1日被系列机构批准—— (i)联邦能源法规委员会(或其前身);或者

(ii)相应州或当地机关——如果设施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规定的委员会;可是

(B)不包括在1979年11月29日之后开始建设而没有特许的管道; (2)“燃气”指的是天然气,可燃、有毒或有害气体;

(3)“燃气管道设施”包括管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或在传输中处理气体的设备; (4)“危险液体”指的是—— (A)石油或者石油产品;以及

(B)运输司认为,在液体状态下使用危险液体管道设施传输时,对生命或财产构成巨大威胁的物质(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5)“危险液体管道设施”包括管道、路权、相应设施、建筑物、以及用来传输危险液体的设备;

(6)“州际天然气管道设施”—— (A)指的是天然气管道实施—— (i)用来传输燃气;以及

(ii)归属于天然气法案规定的委员会(15U.S.C717页);可是

(B)不包括在同壹个州内,利用州际管道将天然气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的用户的天然气设施;

(7)“州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被用来传输液态危险液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或者运营境外贸易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8)“州际或境外贸易”—— (A)对于气体,所指的贸易是—— (i)州内地区和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

(ii)任何影响本条款中子条款(A)(i)所限定的贸易;以及 (B)对于液体,所指的贸易是—— (i)州内地区和州外地区之间的;或者 (ii)在同壹州内,但管道经过州外的贸易; (9)“州内燃气管道设施”指的是——

(A)燃气管道设施和州内不属于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管辖的燃气输送工具;以及

(B)通过州际管道,但在州内将产品直接卖给自用消费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 (10)“州内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指的是,非州际的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11)“液化天然气”指的是液态或半固态的天然气;

(12)“液化天然气事故”指的是,除运输司所规定的,不会对公共的健康安全、财产和环境造成危险的泄漏、燃烧和爆炸之外,在任何情况下的液化天然气泄漏、燃烧、和爆炸事件;

(13)“液化天然气的转化”指的是天然气从气态到液态的转化,或天然气从液态到气态的转化;

(14)“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

(A)指的是州际或境外贸易中,用于传输或储存液化天然气,或用于液化天然气转化的燃气管道设施;但

(B)不包括通船水域(联邦动力法案(16U.S.C.796)中第3节所定义的)内,建筑物、设备中的任何部分;

(15)“市政机关”指的是州下属的壹个政治机构;

(16)“新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指的是现有液化天然气管道之外的液化天然气管道设施;

(17)“人”,除标题1节1(对社会之外)定义的意思之外,仍包括州、市政机关、受托人、破产管理人、财产保管人,以及个人的委托人; (18)“管道设施”指的是燃气管道设施和危险液体管道设施; (19)“管道传输”指的是燃气和危险液体的传输;

(20)“州”指的是美国管辖的州、哥伦比亚地区,和波多黎各; (21)“燃气传输”——

(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利用管道将燃气集输、传输、分配,以及气体的存储;可是

(B)除通过法规允许的管道进行集输外,不包括建设在任何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城市、城镇、村庄,以及任何指定的居住区、商业区(包括供出售的土地、写字楼、购物中心、和社区)或任何类似人口聚集区等限制地之外的农业区中的管道集输。运输司上述限制地定义为非农业区。 (22)“危险液体传输”——

(A)指的是在州际或境外贸易中,通过管道运送危险液体,或在运送危险液体时

附带的液体存储,可是

(B)传输危险液态不包括使用—— (i)农业区中的集输管线;

(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的设施;

(iii)陆上用于生产、炼化、制造设施相关的存储设备或厂内管道系统;

(23)“风险管理”指的是,通过管道设施的所有者或运营者进行的系统化应用。其中包括政策管理、程序管理、有限资源管理,以及对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降低、控制等,以保护员工、公众、环境、和管道设施;

(24)“风险管理计划”指的是燃气或危险液体管道设施所有者或运营者围绕风险管理执行的壹个管理计划; (25)“司”指的是运输司。 (b)集输管线—— (1)

(A)1994年10月24日之前,运输司应该对“集输管线”做出定义。 (B)为定义燃气“集输管线”,运输司—— (i)应该将管线功能和运营特性在定义中进行考虑;

(ii)不受天然气法案(15U.S.C.717页)所规定委员会颁布的分类规则约束。 (2)

(A)1995年10月24日前,运输司在适当的时候应该定义出“常规集输管线”的意义。在定义中,运输司应该考虑到地点、管线长度、运行压力、产量、传输燃气或危险液体的成分等因素,以决定集输管线的类型。且且由于其特殊的物理特性,应该按照此章节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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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管理)压力管道安全美国法典标题49-子节VIII管道章601安全§60101.定义(a)概述——在本章节——(1)“现有液化天然气设施”——(A)指的是液化天然气设施——其位置、建设、或设施运行等方面的申请于1978年3月1日被系列机构批准——(i)联邦能源法规委员会(或其前身);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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