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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铝业兴县氧化铝项目(100万吨)
自备电厂
化学补给水系统
招标文件(技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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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条件部分
1 总 则
1.1本技术条件仅限于中国铝业兴县氧化铝项目(100万吨)自备电
厂的化学补给水系统。它提出了该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化学补给水处理系统包括预过滤装置、超滤装置(UF)、反渗透装置(RO)、混床及其辅助系统。
1.2 本技术条件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
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方应保证提供符合本技术条件和有关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同时满足国家对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若是系统运行所必需的而未在本技术条件中列出的设备,一经发现投标方也将负责免费提供。
1.3 如果投标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技术条件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
需方将认为投标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要求。如有异议,都应在报价书中以“对技术条件的意见和同技术条件的差异”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 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
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订要求,投标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事项内容宜由需方和投标方双方共同商定。
1.5 本技术条件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
按较高标准执行。如果本技术条件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投标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 6投标方应具有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等总承包方式与本工程
相同工艺技术(超滤+反渗透+混床)的业绩,并有与本招标工程的相同工艺技术(超滤+反渗透+混床)及制水量不小于本工程制水量的3台套以上化学水补给系统良好的运行或在建实施工程。
1.7 本技术条件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8 只有需方有权修改本技术条件。合同谈判将以本技术条件为蓝
本,并列入需方认可的技术偏差,修改后最终确定的技术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附件,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文件也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9合同签订后,按本技术规范书3.2的要求,投标方提出合同设备
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需方确认。
1.10 本项目为化学水补给系统工程中工艺、电气及控制系统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