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
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10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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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加快发展,使其成为我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真正担负起打造世界级长春轨道客车产业基地的重要使命,结合我市实际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从2013年起五年内,以开发区上年实际上划的市级共享收入为基数,超出部分全额返还。市财政税收返还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贷款贴息、融资和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等。
第二条 开发区项目用地国有土地出让收益金市级留用部分,扣除提留的各项资金(基金)全部返还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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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3]10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3.04【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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