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公众和注册会计行业接受,监管成本低;同时,作为公众利益的当然代表,在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政府具有超然的独立性,不易被职业团体俘获。
五、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方法的优化
(一)完善行业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1、尽快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应当说,《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对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及执业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但是,针对外部日益发展的形式来说该法相对滞后,必须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例如,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该法仅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和“合伙制”两种形式。事实证明:“有限责任”形式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虚假或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时无后顾之忧,所以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而目前除深圳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采用“合伙制”形式以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都采用“有限责任”形式执业。所以,如果现在取消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会行业带来震荡,影响行业发展。因此,可以在修订《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不受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限制,以此来扭转当前行业中有限责任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事务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平等现象。[12]
2、突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裁性,加大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处罚力度,并增加“因会计信息欺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民事赔偿具体条款,加大对违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在选择合理的惩罚力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主要运用罚款等经济性惩罚手段,设置较高的惩罚力度,以降低违法者的预期风险收益。第二,
注意惩罚手段的多样化,对于违规者可以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开除会籍等处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二)构建独立监管机构
从上面的研究可知,单纯的市场监管和政府监管都不是管理和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最好选择。监管模式的选择要与本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因此,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模式是不同的。虽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的管理模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在市场和政府中间引入中间层——独立监管机构,赋予其准则制定、执照审批、独立调查、独立处罚等行业监管职能,为了确保这些监管权力实质上的独立性,应当保证独立监管机构从一开始就切实做到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和业务独立。
具体而言,该机构的真正建立还要解决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资金的来源。可以参照英国的做法设立一个基金会,具体操作可以由证监会从股民购买流通股股票所支付的资金中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取,其实相当于股民花自己的钱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13]第二,人员的组成。该机构的人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税务局、审计署等。由国务院牵头,可以形成会计监管合力,不仅保证机构的权威性,还有助于克服行政部门的权利之争,降低对会计师事务所重复检查所带来的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一定数量曾经从事审计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代表,以保证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并兼顾到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利益;三是社会公众代表,包括股民代表、会计专家等,以保障社会大众的利益。
(三)健全行业监管制度
1、增强行业监管力量。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没有专业的人才是很难做到监管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因此,必须建立一支具
有监管能力的队伍,主要从监管人员的质量和数量两方面入手来增强行业监管的力量。首先,监管人员的质量方面:监管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考试选拔,必须具有与注册会计师相当的知识水平,并有一定年限的相关工作经验,且品行端正、诚实守法。监管部门应该对监管人员进行后续培训,使其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以适应行业形式的不断变化;在待遇、住房、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争取有所突破,以吸引和留住人才。其次,监管人员的数量方面:可以将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7万名非执业会员以及高校优秀会计相关专业毕业生或老师作为备选人才的范围。
2、建立二级检查网络。国家财政部负责检查涉及上市公司的大案、要案,主要检查对象为具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地方财政部门则把一般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检查对象。财政部驻各地的财政监察员办事处,可以受财政部的委派,检查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3、改变现有的审计收费模式。在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加入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审计收费监管机构,该机构必须与双方单位均无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其性质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必须要保证其公正性。第三方审计监管机构的设置,改变了审计者与被审计者之间这种“直接见面”的委托关系,切断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谈判关系,防止出现购买审计意见。并且,在审计费用的支付流程中加入第三方这一环节,使审计费用在审计工作开始钱由被审计单位交由第三方保管,排除被审计单位对事务所的牵制,由第三方负责聘用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最大程度地切断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
4、发挥好谈话提醒制度的作用。目前谈话提醒制度只要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涉嫌违法、违规等行为时通过谈话提醒的方式予
以警示,发现线索,进行处理。当然也可以讲谈话提醒制度的范围扩大,把它作为一项事前的防范性日常管理制度,而不仅仅只是事后的调查制度。主要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谈话形式可以根据事务所的规模和业务性质规定在一年内的谈话次数和时间,内容应包括事务所的日常事务管理、业务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帮助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念,发现潜在问题并防患于未然;不定期的谈话形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例如当与本行业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谈话了解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新规定的理解和采取的应对措施,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一定指导和帮助。
5、建立行政监督机构与社会公众联系渠道,增加相关信息来源。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设立行政监管检查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联系渠道,并向社会公开,如联系电话与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建立注册会计师行政监管网页等,广开对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督检查的信息来源,有助于形成一种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社会监督的氛围,使社会监督配合行政监督检查。为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监督的积极性,对于社会公众提供的线索应该及时进行处理和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对其保密。[18]
(四)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1、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体制改革。首先,要将注册会计师协会和财政部门彻底分开,使注册会计师协会真正成为一个民间自律性组织,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自律组织来保障。在我国目前财政部可以通过人事任命、会费来控制协会,因此,要使协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民间自律组织,就必须在人事和财物方面与财政部门脱钩。其次,推进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民主选举制度。既然协会的职能完全转变成行业公会以后,协会的领导机构就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民主选举,然后由选举出的领导机构任命协会的常设机构,服务于广大会员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有效的监
控。再次,应该认识到自律体制不是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大家,而是会员自己管理自己,并接受协会的监督。因此,在协会制定各项制度标准时,除了体现法律法规的要求外,必须充分体现会员的意愿,以充分调动和发挥会员参与行业自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同业互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政管理权限取消以后,协会就真正成了行业公会,协会的角色也从“监管者”和“守护神”转变成单一的注册会计师利益“守护神”。这种角色的转变并不意味着协会的碌碌无为,反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业互查即是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认为,协会的同业互查制度并非为了惩戒,更主要的是通过同业互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执业质量的建议,以此推动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
3、惩戒行业内的害群之马。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并通过公众对违反准则的行为进行惩戒。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银广夏事件之后,社会公众反映强烈,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着一场信任危机。注册会计师由于其职业特性,“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的卖点。职业道德是专业水平的基础,是注册会计师精神的灵魂。所以,要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会计造假的行为,必须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第一,改变会计专业教育模式。目前我国大部分学校偏重于传授专业知识,忽视了职业道德教育,但事实上,学校不仅是教授学校专业知识的殿堂,更是教授学生怎么样做人的圣地。所以,应该在会计专业学历教育中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在校阶段的教育,向学生灌输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23]第二,大力加强行业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是基础,并且随着现代化社会发展和专业化程度的增强,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日趋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