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术语培训
第一章 土地篇
1、土地:土地包括生地和熟地。
生地:是指不具有城市基础设施的土地,如荒地、农村用地
熟地:是指具有完善的城市基础设施、土地平整、能直接在上面进行房屋建设的土地
2、土地所有制:在我国,现行全部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分为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制(即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任何个人均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
3、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对国家土地和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土地所有权是不能出让或转让的。
在房地产开发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同样,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后,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使用和取得土地利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开发商要进行房地产开发,首先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其获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a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b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和继承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c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政府无偿将土地拨发给使用者使用,一般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以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5、土地使用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6、三通一平:是指在土地开发时进行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工作。 7、七通一平:是指给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道路通,土地平整。
第二章 市场篇
1、房产:是指房屋的经济形态,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权属关系,在不同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可以进行出租出售或作其他用途的房屋。
2、地产:是指能够为其权利人带来收益或满足其权利人工作或生活需要的土地资产。地产与土地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权属关系:地产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权属关系,而土地则没有明确的权属关系,它是一个统称。 3、房地产:也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是指土地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人工构筑物和建筑物及其附带的各种权利(所有权、管理权、转让权等)
4、房地产业:是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具有先导性、基础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 5、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活动。
6、房地产的特征:位置的固定性、地域的差别性、高值耐久性、保值和增值性。 7、房地产的分类:(按用途分)
a居住房地产: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等
b商业房地产:包括商务办公楼、旅馆、商店、餐馆、影剧院等 c旅游房地产:包括公园、风景名胜、历史古迹、沙滩等休闲场所 d工业房地产:包括厂房、仓库等
e农业房地产:包括农场、林场、牧场、果园等
f特殊目的的房地产:包括政府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堂、寺庙、墓地等。
8、房地产市场:狭义的房地产市场就是房地产商品进行交易活动的地方或场所。也就是房地产商品在供给与需求的相互作用中,通过流通实现其价值。 广义的房地产市场,包括土地的出让(批租)、转让、抵押、开发、房产的买卖、租赁、转让、互换、抵押、信托以及一些房地产有关的开发、建筑、修缮、装饰等劳务活动。 9、房地产市场的分类:
房地产一级市场:又称土地一级市场,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市场,即国家通过其指定的政府部门将城镇国有土地或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出让给使用者的市场。
房地产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经过开发建设,将新建成的房地产进行出售和出租的市场;
房地产三级市场:是购买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再次将房地产转让或租赁的市场。也就是房地产再次进入流通领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也包括房屋的交换。
10、房地产交易:按形式的不同,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房地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或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地产产品分类)
11、商品房:主要是指由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规律经营的房屋。从销售看,商品房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预售;从销售对象看,分内销商品房、外销商品房;从用途看,分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
12、经适房: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1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14、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三个条件: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 .44倍。 15、公寓:
a普通住宅公寓,70年产权,户型面积小,30-60平米;精装修交房标准,拎包即可入住。配套设施完善,物业管理提供高于普通住宅的额外优质服务,销售价格一般高于区域整体水平。
b商务公寓,40年产权,一般处于城市核心位置及商务核心区,既可居住,又可办公,具备写字楼功能,在部分城市可注册公司。
c酒店式公寓,40年产权,面积较小,主力户型主要在90平米以下,装修档次较高,大多位于城市核心繁华地带、商圈周边,交通方便,一般以只租不售和产权式经营为主。
16、花园洋房:一般都是带有花园草坪和车库的独院式平房,或二、三层小楼,建筑密度低,内部居住功能完备,装修豪华,并富有变化,房屋水、电、暖气俱全,户外道路,通讯、购物、绿化管理等标准较高。
17、跃层式住宅:是住宅占有上下两层楼面,卧室、起居室、客厅、卫生间、厨房及其它辅助用房可以分层分布,上下层之间的通道不通过公共楼梯,而采用户内独用的小楼梯连接。
18、复式住宅:是受跃层式住宅的设计构思启发,在建造上仍每户占有上下两层,实际是在层高较高的一层楼中增建一个1.2米的夹层,两层合计的层高要大大低于跃层式住宅。
19、别墅:是指在郊区或风景区建造的舒适式园林住宅,一般拥有私家车库、花园、草坪、院落等。 20、五限:限购、限贷、限售、限价、限商。
第三章 建筑篇
1、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2、红线: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又称为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3、建设用地面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4、房屋施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面积和上年开发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
面积,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复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仍包括在施工面积中,多层建筑应填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5、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房屋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入住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 6、建筑基地面积: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7、建筑结构:按建筑物以其结构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四大类。 a砖木结构:用砖墙、砖柱、木屋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像大多数农村的屋舍、庙宇等。这种结构建造简单,材料容易准备,费用较低。
b砖混结构:砖墙或砖柱、钢筋混凝土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作为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这是目前在住宅建设中建造量、采用普遍的结构类型。
c钢筋混凝土结构:即主要承重构件包括梁、板、柱全部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此类结构类型主要用于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
d钢结构:主要承重构件全部采用钢材制作,它自重轻,能建超高摩天大楼;又能制成大跨度、高净高的空间,适合大型公共建筑。
e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第四章 产权篇
1、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
2、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的所有权为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3、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
a依法新建的房屋;b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c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d继承或受遗的房屋。
4、房屋的他项权利:房屋的他项权利是指由房屋的所有权衍生出来的典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等权利。 5、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占有、使用以及部分收益、处分的权利。
6、住宅所有权:住宅所有权是指住宅建筑本身和其附属设备的所有权。不包括宅基地和院地。 7、房屋处分权: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房屋拥有的处置权利。
8、房屋占有权: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实际控制的权利。可以与所有权分离,故非所有权人也可能享有房屋占有权。 9、抵押权:抵押权指房屋所有权任意将其房屋抵押给他人的权利。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
优先受偿。
10、双重抵押权:对同一房产作两次(第一次和第二次) 的抵押。
11、用益权:亦称\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品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如租借他人的房屋,有使用该房屋权利。用益权包括典权、永佃权、 地上权、地役权等。
12、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3、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 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14、典权: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一般期限是3年到10年不等。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15、物业产权:是指产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6、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17、共同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房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第五章 销售术语篇
1、产权面积:指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2、预测面积:商品房在销售中,根据国家规定,由房地产主管机构认定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主要依据施工图纸、实地考察和国家测量规范对尚未施工或竣工的房屋面积进行一个预先测量计算的行为,它是开发商进行合法销售的面积依据。
3、实测面积:商品房竣工验收后,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开发商依据国家规定,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屋测量机构,参考图纸、预测数据及国家测绘规范的规定对楼宇进行实地勘测、绘图、计算后得出的面积,它是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依据,是业主办理产权证、结算物业费及相关费用的最终依据。
4、销售面积(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
5、实际销售面积:指的是报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但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6、基价:基价也叫基础价,是指经过核算而确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