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尔赛灯饰特许经营合作合同书
【
VLS管 字 第 0701号 文 件 】 合 同 编 号 :VL060928 甲方: 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乙方: (简称乙方) 一.总 则
甲乙双方本着精诚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梵尔赛灯饰特许经营合作事项签订本合同,希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认同甲方所持有梵尔赛品牌的价值观,接受甲方统一VI形象、统一配货、统一促销模式、统一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之经营理念,具有长期经营梵尔赛品牌产品的信心与计划,并能支持与配合甲方推广梵尔赛品牌及其产品的相关活动。
2.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 区开设梵尔赛灯饰专卖店/
店中店/专柜,销售梵尔赛灯饰产品,其梵尔赛品牌专卖经营面积为 ㎡。
二.甲方责任与权力
1.甲方于合同期内须维护乙方所在授权区域的梵尔赛产品经销权;
2.甲方负责指导并协助乙方进行专卖店(区)选址、空间规划、货品配置及开业筹备等工作,并免费提供专卖店(区)装修方案; 3.甲方负责提供门店招牌、广告灯箱、POP等宣传道具,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负责免费提供梵尔赛品牌产品目录、影音光碟、宣传道具及专用办公用
品; 5.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产品知识、专业技术、市场咨讯、营销策划及经营运作等方面的指导与培训; 6.甲方支持并协助乙方进行工程业务的拓展工作。操作方式参照《梵尔赛灯饰工程销售合作协议》实施;
7.当乙方对其客户履行售后服务有困难的情形下,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关的支持与协助;
8.甲方认为当乙方的管理或业务出现变化,可能对本合同的履行乃至梵尔赛品牌产生不良影响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进行说明并作出改善承诺,通知书发出30天内乙方未予积极回复与响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如回复的内容形式空洞、敷衍塞责以至甲方无法认可的,甲方将发出《合同终止通知》并于15天后终止合同。 三.乙方责任与权力
1.乙方有责任维护梵尔赛品牌在当地的声誉,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本合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债权、
债务;
3.乙方以店中店或专柜形式经营时,不得以梵尔赛及相关名义做为总店名称; 4.乙方不得在梵尔赛品牌专卖区内销售其他品牌的同类型产品,并不得以本品牌名义经销其他品牌的产品或进行工程销售; 5.乙方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梵尔赛品牌专卖,享有在工程项目上以梵尔赛名义销售梵尔赛品牌产品的权利,工程业务所产生的业绩列入年度业绩; 6.如因甲方质量问题导致产品缺陷,乙方应在货到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将缺陷产品发还甲方要求更换。而不符合要求之安装、使用、维护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协调处理;
7.乙方有责任向甲方不定期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产品咨讯及相关建议; 8.合同届满,乙方享有原区域的优先加盟续约权。 四.甲乙双方共同责任与权力
1.甲方产品以统一出厂价供货给乙方,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销
售; 2.甲方如需调整出厂价或零售价时,须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单品价格的上调与下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当乙方因为促销需要对相应产品实行调价、而调价范围超出甲方规定时,需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执行; 3.每笔订单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甲方确认定金到帐后开始生产,甲方在乙方付清剩余70%货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发货; 4.甲方发货前须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甲方应通知乙方调整后的发货时间,正常情况下的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有因甲方供货期延长所产生的加急运费, 甲方应承担该次运费的50%; 5.甲方在交运前及交运中的过失,导致货品延期到货或不能送达、运输中损坏、商品缺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以外的责任,甲方不予承担,但有义务协助乙方澄清责任或向第三方追偿;
6.乙方因业务需要,可向甲方定制非定型产品,供货价由双方议价确定; 7.合同期内,甲方保留乙方所在授权区域的工程项目直销权,如乙方以梵尔赛名义已对甲方介入的同一项目展开实际业务推广,则乙方拥有优先权; 8.甲方可按公司计划或乙方要求,支持或协助或参与乙方之促活动; 9.乙方可根据授权所在市场情况向甲方提报详尽具体的宣传推广计划,甲方针对计划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后将给予一定经费的支持,所支持经费在进货款项中冲抵; 10.当乙方业绩突出且条件成熟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建立区域分销网络,以便拓展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
11.乙方半年销售总额未达年度计划的30%、一年销售总额未达年度计划额的60%,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参与乙方分析原因并制定下阶段整改计划,如乙方不能配合及实施整改措施,甲方可于合约期内单方面中止合作关系; 12.甲方相应定型产品,乙方3个月内未持续进货,在排除一次性进货过多引起滞销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将此类产品授权同区域其他经销商经营。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在合同期违反合同规定,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它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2.乙方连续三个月不向甲方订货,在无法提出甲方认可的理由的同时不采取任何改善措施的情形下,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在合约期后侵害甲方权益,甲方保留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的权力。 六.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1.合约期内,如某些合同条款不符合实际情形,无论甲方或是乙方提出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署,做为原合同附件,该附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2.当乙方未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约申请,合同期届满,原合同自行终止;
3.从合同终止之日起,甲方依原合同及其附件规定对乙方之一切授权、甲方对乙方的责任与义务,自行终止,乙方应停止对原授权产品(未售完产品除外)的销售活动,并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文件、商标及各种形式的形象标志物,乙方硬件设施上使用之梵尔赛品牌形象标志物须在合同终止两周内清除完毕。对违反此约定者,甲方保留按本条款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民事责任的权力;
4.合同终止后,除乙方未付货款外,甲、乙双方均不具有向对方要求赔偿或补尝的权利。
七.经销权出让、转让、乙方名称变更
1.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授权出让、转让本合同及因此产生的任何权利或义务,乙方在出让或转让前,甲乙双方需交接完毕彼此对应的债权与债务; 2.如乙方变更商号名称,须在变更前将新单位延续原单位与甲方债务关系的申明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工商管理部门签发的有关乙方名称变更的文件。
八.销售任务及销售政策
1. 甲方对乙方首批订货以出厂价的 8.5折进行优惠,作为对乙方的装修补贴; 2. 在合同期内,乙方须完成甲方以产品出厂价累计的销售指标为 万元; 3.甲方实行以年度为单位的业绩考核制,并以等值货品对乙方进行返利,返利货品的金额不计入进货业绩。返利标准为:完成指标60%但未达100%的,返利进货总额的1%;完成指标100%但未达150%的,返利进货总额的1.5%;完成指标150%但未达200%的,返利进货总额的2%;完成指标200%(含以上)的,返利进货总额的3%。 九.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须按所加盟的品牌专卖经营面积(以下简称S)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支付标准为:S≥300㎡的,8万元;200㎡≤S<300㎡的,6万元;100㎡≤S<200㎡的,5万元;S<100㎡的,3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甲方在乙方的首批进货金额中以代收等值货款的形式返还。 十.合同文本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条款,甲乙双方可另行商榷,商榷结果以书面形式录入本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无果,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拥有对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3.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
止。
甲方(盖章):东莞梵尔赛灯饰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桥梓大道 邮 编:
开户行: 地 址: 账 号: 手 机: 卡 号: E-mail: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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