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参与决策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制定配套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17年9月1 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四十一条[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参与决策的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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