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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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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运行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障科研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包括新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调拨及报废等过程。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求达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主管副院长职责

(一) 主管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二) 负责审批仪器设备采购建议计划,仪器设备检维修计划等;

(三) 负责审批仪器设备院外借用; (四) 负责审批重大仪器设备的调试方案。 第六条 条件保障处职责

(一) 负责院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组织编制和修订院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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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组织中心50万元及以上和院部仪器设备的购置,负责组织院部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造、调拨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三) 负责组织编制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和检维修计划; (四) 负责院特殊仪器、特种设备的管理;

(五) 负责院部仪器设备台账、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六) 负责院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科研管理处职责:

(一) 科研管理处是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二) 负责组织制订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组织审批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方案。 负责重大仪器设备调试方案的报批。

第八条 人事处职责:

(一) 负责组织编制院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二) 负责组织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配备及上岗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条件保障部:

(一) 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论证、购置、安装、调试、验收、维修、改造、调拨和报废等管理工作;

(二) 负责编制中心年度、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和检维修计划; (三) 负责本中心仪器设备台账、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研究所(室)职责:

(一)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负责编制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二) 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季度物资采购计划和检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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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建立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档案。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级

第十一条 条件保障处负责仪器设备的分级认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分级

(一) 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条件保障部门管理的仪器设备(属地化管理)。其中:单价在2000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仪器设备;

(二) 单价在20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器材由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三) 特种设备的管理参见《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和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按院《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条件保障部门组织仪器设备承包商、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实物验收。使用单位负责根据实物验收情况编制开箱验收记录(附件1)。

第十五条 实物验收内容包括:包装、外观是否完好;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是否与采购合同相符;装箱单与采购合同是否相符;随机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在仪器设备安装过程中,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由承包商提出安装方案,由条件保障部门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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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仪器设备调试过程中,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调试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由条件保障部门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技术验收。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大型仪器设备、重大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附件2),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重大仪器设备采用专家会议验收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技术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编制仪器设备验收单(附件3),经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报条件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交由使用单位维护和保管。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备投入使用或调试前,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操作过程的风险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图纸、说明书等编制操作规程,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设备员、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方可上岗,要做到“四懂、三会”。

第二十四条 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求设备员、操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定期维护保养并进行运行检查,严禁仪器设备超时、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用,通知条件保障部门人员到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组织修复;凡需送外单位维修的仪器设备,必须由条件保障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禁止解体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解体使用,须向条件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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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计划停用的仪器设备要上报条件保障部门。不使用的仪器设备由条件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调剂、封存或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设备员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可以借出院(中心)外。特殊需要对外借用、调拨的,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同意,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院内仪器设备的借用或调拨,需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经科研管理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借用、调拨手续。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备品配件的实际消耗和维修的实际需要,提出配件和备件需求计划。

第三十二条 对于易损件要根据磨损规律、更换周期、定期维修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量。关键部位易损配件,要有常备件。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须在9月1日前向条件保障部门提报下年度仪器设备配件和备件需求计划,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后,列入下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检维修

第三十四条 仪器设备检维修是指为了保持或恢复仪器设备规定的功能,所采取检查、调整、更换及修复等工作。 仪器设备检维修执行院《检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影响科研工作进展的突发性仪器设备事故或故障应采取紧急抢修,由条件保障部门组织抢修队伍,迅速恢复正常科研工作,并补报检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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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设备停用/启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仪器设备验收单可作为设备启用单,由条件保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长期停用仪器设备要悬挂“停用”标识,采取可行的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启用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外借和移交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因工作需要外借使用时,借出单位应事先履行外借审批手续(附件4),经科研管理、条件保障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外借仪器设备由借出单位负责索回,借出单位负责外借仪器设备的跟踪。

第四十条 外借仪器设备索回后,由借出单位、条件保障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完好状态的确认。若有损坏,由借出单位和条件保障部门负责索赔。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调出、博士后出站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离岗前,应经院科研管理部门和条件保障部门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退休、调离及出站、出国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或卖出等)仪器设备。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移交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使用和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及台账(帐、物相符); (二) 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含随机技术资料、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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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报告、运行记录、维修记录等);

(三) 零部件、配件和备件实物情况(数量、质量、存放地点等); (四) 仪器设备专用工具; (五) 其他应该交接的事宜。

第四十三条 对出国逾期不归而除名人员以及拒不办理移交手续人员占用的仪器设备,由院条件保障部门会同所在单位,依法通过相关途径予以收回。

第四十四条 科研人员离退休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尚未完成,仍需继续使用仪器设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应在保证在岗人员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妥善安排。

第九章 仪器设备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事故的分级和处理执行**院《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管理办法》和安全环保责任书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发生一般事故B级以上仪器设备事故,使用单位和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按程序上报。

第四十七条 仪器设备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当事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处理不放过。

第四十八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每位员工都应自觉地爱护仪器设备。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 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 培训未合格,擅自动用仪器设备; (三)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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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不当,丢失关键部件或重要配件和备件,影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的;

(五) 由于其它不遵守有关规定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十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按**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编制仪器设备技术档案(附件5),技术档案填写应做到及时、准确、齐全、整洁,记录不得超前或遗漏。

第五十一条 条件保障部门负责建立、维护所管辖的仪器设备台账(附件6);使用单位负责建立、维护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台账。

第五十二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化工研究院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收集、整理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维修等产生的文件,以及随机资料、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等,报送档案室存档。

第五十三条 仪器设备维修、改造完成后,其竣工图和仪器设备说明书、合格证、安装试车记录等技术文件正本由档案室保管,副本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五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零部件进行技术变更时,应报条件保障部门审批,由条件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及时修改底图。

第十二章 专项设备设施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执行《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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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的管理,执行《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用工程设施管理,执行《公用工程管理规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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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使用人 到货时间 价 格 生产厂家 1、标准配置 部件号 2、辅件 部件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使用单位 完成时间 合同编号 开箱地点 10

3、备件 部件号 4、归档资料 序号 档 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标 题 页数 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 开箱验收意见汇总: 1. 本表由参加开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并存档; 说 明 2.开箱中存在的问题均由条件保障设备采购部门负责联系处理; 3.归档资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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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化工研究院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仪器/设备名称: 所 在 单 位: 所在单位负责人: 验 收 负 责 人: 验 收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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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说 明

1. 凡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验收时必须编写本报告。本报告为大型仪器设备、重大仪器设备验收单的附件。

2.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生产商或代理商、使用单位、条件保障处、科研管理处有关管理人员组成。

3. 此报告须与《技术协议》、《采购合同》、《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随机资料一同存档。

4. 此报告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5. 本报告由使用单位在仪器设备到货三个月内填报,若有特殊情况,使用部门应出具文字报告说明原因,报条件保障处。

6. “验收负责人”应为验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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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小组成员

单 位 供应商和代理商 使用单位 条件保障处 科研管理处 姓 名 职务或职称 备注 供货及有关资料 技术方案和验收 实物验收 技术验收 14

二、仪器设备基本情况(按技术协议填写)

2.1装置所要求的工艺参数 2.2 随机附件名称、供货商 2.3装置流程、性能描述 2.4技术协议/合同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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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物验收

3.1 随机资料

3.2 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与订货合同是否一致 3.3 配件数量核对 3.4 外观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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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技术验收

4.1实验方案 4.2实验过程 4.3实验结果

五、试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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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仪器设备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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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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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8.1是否已指定人员操作该仪器设备 8.2是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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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验收小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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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签到表

会议内容: 会议时间: 序号 姓名 单位 联系方式 22

论证专家组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专业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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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验收单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出厂日期 原产地 生产厂商 仪器设备原值 I 合同号 使用单位 安装地点 设备出厂编号 使用负责人 经费来源 元 使用单位负责人: 日期: 随机资料验收结果: 档案管理人员: 主机及备品备件验收结果: 设备员: 实物验收审查结果: 条件保障处设备主管签字: 日期: 技术验收审查结果: 科研管理处设备主管签字: 日期: 科研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条件保障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注:验收单为条件保障处向使用部门移交仪器设备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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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外借审批单 仪器设备名称 借出部门 包装箱数量 原产地 借出时间 借出部门联系人 外借原因: 随机资料: 1. 2. 3. 备品备件: 1. 2. 3. 型号/规格 借用单位 安装地点 设备出厂编号 借用期限 借用方联系人 科研管理部门意见: 日期 条件保障部门意见: 日期 主管领导意见: 日期 25

附件5

**化工研究院

仪器设备名称:

使用单位:

使用人:

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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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说明 仪器设备名称 制造厂家 电机功率 加热/制冷 功率 总功率 备 注

二、主要附件

序号

三、辅助仪器设备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 注 名 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 注 启用时间 编 号 规格型号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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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仪器设备润滑

润滑部位

五、仪器设备资料 序号

六、管理人员变动表

序号

姓 名 接收时间 交出时间 备注 资 料 名 称 套数 存放地点 备 注 **品名称 可代用** 使用周期 备 注 28

七、计量检定报告及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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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校验记录

仪器设备名称: 校验规范: 校验周期: 校验时间: 校验结果:

校验结论:

校验人: 审核人:

主管:30

九、仪器设备检维修记录 日 期 检维修内容 检维修单位 经办人 31

十、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执行科研管理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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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台账

单位名称: 填表时间: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编码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制造厂家

计量数单位 量

增加日期 原值

净值 累计折旧 折旧年限

责任人 备 注 存放地点 使用单位负责人: 使用单位设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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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研究院仪器设备的管理,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及运行的可靠性,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障科研生产正常运行,根据《中国**天然**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包括新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安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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