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1总 则 2术 语 3基本规定 照明方式和种类 照明光源选择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照明数量和质量 照 度 照度均匀度 眩光限制 光源颜色 反射比 5照明标准值 一般规定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通用房间或场所
6照明节能
一般规定 照明节能措施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天然光利用
7照明配电及控制
照明电压 照明配电系统
照明控制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B 眩光值(GR)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前 言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建平 汪猛 袁颖 陈琪 王金元 杨德才 邵明杰 周名嘉 徐建兵 孙世芬 罗涛 王书晓 吕芳 姚梦明 张滨 朱红 刘经纬 洪晓松 段金涛 何其辉 解辉 姚萌 吕军 梁国芹 魏彬 关旭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元会 张文才 詹庆旋 张绍纲 李国宾 戴德慈 王素英 周太明 夏林 王勇 王东林 ▲ 收起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29日以第24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名嘉、张建平、刘虹、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3.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
4.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
5.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6.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 7.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 8.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
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 则
1 总 则
为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维护方便,促进绿色照明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装饰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绿色照明 green lights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视觉作业 visual task
在工作和活动中,对呈现在背景前的细部和目标的观察过程。 光通量 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单位为流明(lm),1lm=1cd?1sr。对于明视觉有:
式中:dΦe(λ)/dλ——辐射通量的光谱分布; V(λ)——光谱光(视)效率;
Km——辐射的光谱(视)效能的最大值,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在单色辐射时,明视觉条件下的Km值为683lm/W(λ=555nm时)。
发光强度 luminous intensity
发光体在给定方向上的发光强度是该发光体在该方向的立体角元dΩ内传输的光通量dΦ除以该立体角元所得之商,即单位立体角的光通量。单位为坎德拉(cd),1cd=1lm/sr。
亮度 luminance
由公式L=d2Φ/(dA?cosθ?dΩ)定义的量。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
式中:dΦ——由给定点的光束元传输的并包含给定方向的立体角dΩ内传播的光通量(lm); dA——包括给定点的射束截面积(m2); θ——射束截面法线与射束方向间的夹角。 照度 illuminance
入射在包含该点的面元上的光通量dΦ除以该面元面积dA所得之商。单位为勒克斯(lx),1 lx=1 lm/m2。 平均照度 average illuminance 规定表面上各点的照度平均值。
维持平均照度 maintained average illuminance 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时,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 参考平面 reference surface 测量或规定照度的平面。 作业面 working plane 在其表面上进行工作的平面。 识别对象 recognized objective 需要识别的物体和细节。 维护系数 maintenance factor
照明装置在使用一定周期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一般照明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分区一般照明 localized general lighting 为照亮工作场所中某一特定区域,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局部照明 local lighting
特定视觉工作用的、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混合照明 mixed lighting 由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组成的照明。 重点照明 accent lighting
为提高指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突出的照明。 正常照明 normal 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照明。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
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evacuation lighting
用于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和使用的应急照明。 安全照明 safety lighting
用于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应急照明。 备用照明 stand-by lighting
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或暂时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