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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研究
作者:徐琨
来源:《财会学习》2012年第10期
私募股权基金是美国开创的一种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和金融中介服务。它将稀缺生产资源使用权投给社会最需要发展的行业和行业中最有效率的企业,从而大幅度提高稀缺生产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国家大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传统竞争性行业的整合,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而有限合伙形式具有避免双重纳税、有效激励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私募股权基金的青睐。但是,目前国内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税法规定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研究当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务问题,以及发达国家相关经验,并在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现有税法规定的一些改进建议,对于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 Equity Fund)一般是指非公开发行、对特定对象募集的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简称LP)组成。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颁布,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选择有限合伙形式。对比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具有以下优势:
第一,出资方式灵活。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普通合伙人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多种出资方式有利于人、财、物的合理配置。
第二,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赋相对较低。对于公司制基金个人股东分配的收益,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而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所得税,避免了“双重课税”,税负相对较低。
第三,激励机制有效、收益分配灵活。普通合伙人除了从合伙基金中提取2%左右的日常管理费外,还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盈利中提取盈利20%~25%的附带权益。具有高度吸引力的附带权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家的内在激励。此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可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灵活性大,收益分配可不按照出资比例来灵活安排。 但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灵活的出资方式及机制安排等特点也给现行税法带来了挑战。现行税法对这一行业有针对性的规定并不多,给基金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二、目前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