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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有哪些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在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除了要满足条件外,同时也要按照要求提供一定的担保,这里就区分为了保证金和保证人。作为其中的保证人,自然在资格上面是有要求的,并不是任何人都能作为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另外,担任了保证人之后也有一定的义务,那么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
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都有哪些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
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实践中,因为对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资格要求很严,所以其实很少能够提出这样的保证人,所以选择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是比较多的。而此时对于保证金的数额要求也不会太多,但一般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的时候,这个保证金都是会如数退还的。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义务内容,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两点,但愿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