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商业中心施工现场经管规定
一总则
1.1为了大力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及行业的相关建筑法规、规范和条例,为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序进行,创造一个良好有序的施工环境,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经管条例适用范围:总包单位、总包的自行专业分包单位以及业主指定分包单位。
1.3 总包单位对自行分包和指定分包单位承担连带经管责任 。 1.4 本条例由业主、监理日常巡查检查监督时,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由监理会同业主工程师进行处罚,处罚程序按本规定第九节相关条文执行。 二、技术文件类:
2.1、未经监理、设计单位和甲方同意而擅自更改设计并组织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10000元;
2.2、工程开工前未能提交相关技术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和甲方审核通过的,每项次罚款5000元;
2.3、不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且造成进度拖延、质量降低或是安全隐患的,每项次罚款2000元;
2.4、未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而擅自组织施工的,每项次罚款2000元; 2.5、月进度计划和周进度计划未按要求及时提交的,每项次罚款1000元。 三、施工组织类:
3.1、分包工程未报监理、甲方审核或是审核未通过而擅自组织进场施工的,每次罚款10000元;
3.2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或未经监理、甲方许可而擅自掩盖或处理者,责令返工,且每项次罚款10000元;
3.3、隐蔽工程未报监理、甲方验收或是验收未通过而擅自隐蔽的,责令重新返工并报隐蔽验收,且每次罚款5000元;
3.4、工程报监理、甲方验收前未进行自检或是自检记录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次罚款1000
元;
3.5、工程质量经两次验收不合格的,从第三次开始,每验收一次罚款2000元,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3.6、对于工地例会或是专项会议纪要中安排的工作,未按期按要求完成的,每项次罚款1000元;
3.7、对于甲方书面通知、监理通知单的工作内容、整改要求,未按期按要求完成的,而又未能提前取得监理、业主书面延期同意的,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 四、设备材料类:
4.1、工程材料、构配件及机械设备未经或是未通过申报而擅自进场的,责令退场,且每批次罚款5000元;
4.2、工程材料、构配件及机械设备未经检验验收或是检验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且每批次罚款5000~10000元。 五、组织纪律类:
5.1、工程例会迟到者每人次罚款100元,无故缺席者每人次罚款500元,确有困难无法参加会议的,须提前6小时向总监请假,并安排专人代为参加(总包单位例会参加人员为工程经理、工程技术负责、安全员、质量员,分包单位参加人员为工程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5.2、因工程需要,工程经理、工程工程师、质检员等主要经管人员,不在岗或是半个小时不到岗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六、工程进度类
6.1施工单位应按照经监理及业主批准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以及符合总进度计划的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每月由监理会同业主工程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按事先确定的工程进度考核点进行考核,若实际施工进度滞后进度计划一天(非业主和不可抗力因素),则对施工单位按500元/天进行处罚;
6.2工程进度考核点的确定:施工单位报审的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报监理、业主审核时,由监理会同业主共同确定方便考核的工程进度考核点,并在进度计划监理审批意
见中具体明确,并通知施工单位; 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经管规定
7.1文明施工方面一般性规定
7.1.1做好现场门卫安全保卫工作,外来办事人员进入工地必须登记。禁止与工程无关的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名闲杂人员处罚总包单位50元; 7.1.2各施工单位经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工作卡,发现无卡人员每人次处罚10元。施工作业人员不准穿拖鞋、赤膊,发现一次处罚10元。
7.1.3施工现场无排水设施造成积水、道路不通畅、地面未硬化处理、材料堆放不整齐,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7.1.4施工现场无安全标语、宣传栏等标牌,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7.1.5消防水池、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未设置到位,消防信道堵塞,每发现一次/处罚款200元。
7.1.6保持现场环境卫生整洁,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时清理。厕所、食堂、工人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发现环境脏、乱、差每次处罚100元。 7.1.7严禁赌博、打架斗殴,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7.1.8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时,施工单位未做好现场有效安全防护,发现后处罚500元。
八、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经管方面强制性要求
8.1在建的建筑物内严禁住人,每发现一人处罚200元,处罚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及时撤出的加倍处罚;
8.2严禁喝酒后进入施工区,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醉酒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相关单位1000元;
8.3严禁家属、小孩等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
8.4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施,楼梯信道必须设置安全照明灯。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200元。
8.5经管人员值班时不在岗,每人次处罚100元。现场有人施工作业时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8.6特殊工种无上岗证违规操作者,每人次处罚100元。
8.7对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未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及总监审批擅自施工,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一般技术方案可由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批,但必须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委托书。
8.8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对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8.9施工负责人对工地现场安全未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或检查无记录,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8.10无安全教育制度,或新进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8.11在危险部位及按相关要求必须设置而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12发现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8.13严禁高空向下抛物,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8.14“三保”、“四口”防护不到位,每发现一次处罚100元,不戴安全帽,发现一人次处罚10元。
8.15基坑支护应按设计要求和支护技术方案施工,必须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做好临边防护措施,必须有基坑上下信道。垂直作业上下应有隔离防护措施,光线不足应设置照明措施。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200~500元。
8.16抓好现场用电安全,严格执行施工用电安全规范。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TN—S接地保护系统及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漏电保护功能应可靠。用电设备应做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电保护”。电气设备禁止带病运行。线路不允许裸露、埋入水中或接头拖地现象,禁止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如发现违反以上用电安全情况每次处罚100元。由于安全用电措施不落实,导致不良后果,除依合同规定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罚款200~2000元。
8.17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规范要求必须进行计算。应编制搭设技术方案,并绘制施工详图。严禁施工荷载超过规定要求。卸料平台应有设计计算和搭设技术方案,应有独立的支撑系统。每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500元。
8.18根据施工技术方案要求使用的外用电梯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和拆卸。安装前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外用电梯安全装置应合格。严禁使用荷载超过规定重量。由专人司机操作,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200~500元。
8.19塔吊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和拆卸。安装前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安全装置应合格。应配备专人指挥和司索工。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200~500元。
8.20起重吊装作业应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执行。保险装置应齐全。司机、指挥应做到持证上岗。起重量、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一处不合格处罚200~500元。
8.21不服从监理人员经管,发现漫骂、侮辱、殴打现场监理人员,一次处罚1000元,责任人员立即逐出现场。
8.22故意在测量、计量工具上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每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 8.23未经监理批准,擅自拆模,每发现一次处罚1000元。
8.24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出现一次处罚1000元。 8.25 各分包、总包施工工序报验,分包自检合格,总包复检合格,但监理验收不合格或业主现场代表抽验不合格的,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8.26工程被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或媒体通报批评,出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 九、分包经管
9.1 总包对各分包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经管责任,总包各自行分包、业主指定分包单位有违反前述经管规定行为时,由业主及监理按上述规定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对总包单位处以分包罚款额半数的连带罚款;
9.2总包单位可按其经管制度对分包单位进行处罚,但总包单位不得借机将其自身应承担的连带罚款,直接或间接地全部或是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单位,否则,一经查实将加倍对总包单位予以处罚。 十、奖例原则
10.1 工程按监理、业主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如期实现阶段性目标(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时,可由监理、业主会商研究后对相关单位进行奖例1000~10000元等; 十一、处罚程序
11 .1 本条例由业主、监理日常巡查检查监督时,一经发现违规、违例行为,由监理或业主进行处罚,处罚通知一式三份,业主、监理各执一份,总包持壹份。
11.2按本例所作出的处罚资金,由业主直接自最近一期的工程款中扣除;分包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工程款由总包支付的,业主直接从总包的工程款中扣除对各分包单位相关罚款及总包的罚款,总包按分包应承担的罚款额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相关罚款,但不得借机转假其自身应承担的罚款及连带罚款;
11.3执行本条例,处罚所归集的罚款资金作为本工程的特别奖励基金,业主有权处置该基金;
11.4针对上述所列处罚事项,均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现场工程师确认后开具书面处罚通知单,并由业主方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在执行罚款的过程中,如有单位或个人阻碍罚款的执行、纵容包庇受罚单位或是恶意串通逃避罚责的,经查实后,将受到相同罚款额度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另外给予其它处罚措施。
针对上述条款中所列内容,如遇特殊情况,且施工单位提前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工程师认可后,可以酌情减免相应处罚。 十二、执行期限
12.1 本经管规定自2006年7月30日起执行,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全部交付使用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