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建发[2003]95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建发[2003]9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及《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和必须环节,对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省委省政府经营城市战略、加快全省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省自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以来,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发现并纠正了很多勘察设计文件中的违规现象,避免了许多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查处并通报了一些有违规行为的勘察设计企业和建设单位,促进了我省勘察设计 1 / 2
质量的提高。但施工图审查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施工图审查覆盖面不全;市、州、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越权进行施工图审查委托;审查机构越级、越范围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直接接受业主委托进行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审查质量亟待提高。由于违规审查,造成审查市场不规范、审查质量低劣,甚至出现不安全隐患。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按工程规模及审批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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