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证 券 交 易 概 念
一.发展历程
1.新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始于1986年。
2.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3.1993年12月上海,1994年10月深圳开展了”国债质押式回购交易”. 4.1998年4月1日,上海交易所推行”指定交易制度”. 5.3.1999年7月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 ,标志着维系证券交易市场运作的法规体系趋向完善。
4.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5.有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开展业务有:①证券经纪业务、②证券投资咨询、③证券交易、咨询相关财务顾问
注册资本1亿元及以上可以开展业务一下之一:④证券承销与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资产管理、⑦其他证券业务
注册资本5亿元可以开展的业务④~⑦项中的两项以上。 6.2003年5月8日,两市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 警示制度. 7.2004年5月,中小板在深圳上市交易.
8.2005年4月底,我国启动股权分制改革试点工作。
9.2005年10月,重新修订的《证券法》颁布,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10.2006年1月16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
11.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大宗系统专场业务”
12.2009年1月12日,深圳交易所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取代原有大宗系统。 13.2009年10月30日,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14.2010年3月31日,上海和深圳交易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15.2010年4月16日,我国股指期货开始上市交易。 二.基本要素 ●交易种类: 1.股票交易
2.债券交易(①政府债券、②金融债券、③公司债券) 3.基金交易
4.金融衍生品交易 ①权证交易
②金融期货交易(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③金融期权交易(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 ④可转换债券交易 具有债权和期权 的双重特性。 ●证券交易的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交易方式: 1.现货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2.信用交易:融资融券交易。
3.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远期交易是非标准化的,场外进行,猎取标的物为目的;期货交易是标准化的,场内进行,不进行实物交割。
4.回购交易:短期融资属性,一般不超过1年,属于货币市场。 ●交易参与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规定条件,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可投资国债、A股、权证,委托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委托境内证券公司 办理交易., ●证券公司:
1.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服务部筹建期为3个月.
3.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具有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从业资格。
三.交易所会员、席位和交易单元
1.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交易所予以受理,并于20个工作日内 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交易席位的转让,交易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会员向交易所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1)每月前7个工作日 内报送上月统计报表 及风险控制指标 监管报表。
(2)每年4月30日 前报送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 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报告材料。 4.会员取得席位后,可以享有权利有:(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证券交易。(2)自动享有一个交易单元的使用权。(3)自动享有一个标准流速的使用权。(4)自动享有交易类和非交易类申报各2万笔 流量的使用权。
5.会员受到(暂停或限制交易、取消交易权限、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的,应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6.会员可通过多个网关进行一个交易单元申报,也可以通过一个网关进行多个交易单元的申报,但不得通过其他会员的网关进行交易申报。
第二章 : 证 券 交 易 程 序
一.交易概述
1.开户:证券账户 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数量 和相应变动 情况。 资金账户 记载和反映投资者买卖证券的货币收付 和结存数额 。 2.委托:(1)根据订单数量:整数委托、零数委托 (2)根据买卖方向:买进委托、卖出委托 (3)根据价格限制:市价委托、限价委托
(4)根据时效限制: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限期委托、开市收市委托 3.报价方式:口头报价、书面报价、电脑报价。我国主要采用 电脑报价 4.订单匹配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按比例优先、数量优先、客户优先 做市商优先、经济商优先(我国采用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 二.证券账户及托管
1.按交易所 划分:上海证券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按用途 划分: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创业板交易账户、和其他账户
2.开立账户基本原则:合法性、真实性
3.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 ;深圳当日开立,当日生效。 三.委托买卖
1.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的证券申报数量 交易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 股票、基金、权证 100股(份)及其整数倍,最多100股(份)及其整数倍,最多
不超过100万股(份) 不超过100万股(份) 债券 1手及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10张及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万手。 10万张。 质押式回购 100手及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0张及其整数倍,最多不超过1万手。 10万张。 买断式回购 1000手及其整数倍,最多不超 过5万手。 2.2002年3月25日,国债 交易率先采用净价交易,目前公司债券的现货交易 也采用净价交易。 基金
不收过户费 第三章 : 特 别 交 易 事 项 一. 上海、深圳交易所特别规定 1.大宗申报包括 意向申报 和 成交申报 。 2.2008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还推出了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 3.2009年1月12日,深圳交易所启用综合协议平台。 4.大宗交易和协议平台交易限额列表: 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 .深圳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 计算公式:应计利息额=债券面值*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 3.证券交易所买卖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证券交易所 可调整) 交易内容 上交所 深交所 A股、债券 0.01元 买断式回购交易 0.01元 质押式回购交易 0.005元 0.01元 基金 权证 0.001元 0.001元 B股 0.001美元 0.01港元 4.委托申报时间 项目 上海证交所 深圳证交所 竞价申报 9:15-9:25 9:30-11:30 9:15-11:30 13:00-15:00 13:00-15:00 集合竞价(不接受撤单) 9:20-9:25 9:20-9:25 14:57-15:00 不对申报和撤单处理 9:25-9:30 四.竞价与成交 1.集合成交价原则:(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 申报 与 低于该价格的卖出 申报 全部成交的价格。(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的价格。
如有两项以上申报符合要求,上海交易所规定使未成交量最 小的申报价格,若有两个,取其中间价 成交; 深圳交易所取距前收盘价最近 的价位。 2.涨跌幅限制:(1)股票(A、B股)、基金,在1个交易日内涨跌幅不得超过10%。(2)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不得超过5%。(3)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没有产生成交的,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
(4)首次公开发行、封闭式基金、增发股票、暂停后恢复上市股票,其他情形不受涨跌幅限制。3.交易佣金:证券监管费、交易所手续费≤证券公司经纪佣金≤交易额的3‰ 4.过户费,属于中国结算公司收入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 成交面额1‰起点为1元 免收过户费 B股 成交金额0.5‰ 成交金额0.5‰,但不超过500港元
交易时间 9:30-11:30 13:00-15:30 9:15-11:30 13:00-15:30 A股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0万元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0万元 B股 不低于50万股不低于30万美元 不低于5万股不低于30万港币 基金 不低于300万份不低于300万元 不低于300万份不低于300万元 国债债券 不低于1万手不低于1000万元 不低于5000张不低于50万元 其他债券 不低于1000手不低于100万元 多只A股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20万股 多只基金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100万份 多只债券 不低于500万元,单只不低于1.5万张 5.无涨跌幅限制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上下30% 或者按成交最高价、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 决定。 6.深圳专向资管计划收益份额协议、债券 和权证 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B股 实行次日回转交易
二.特殊交易事项 1.上海、深圳 交易所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1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2.除权(息)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3.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权日参考价÷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4.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权日参 考价)
三.固定收益平台
1.自2007年7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开始试行。 2.固定收益平台主要进行固定收益证券的交易,包括: 交易商之间的交易,交易商和客户之间 的交易 两种。
3.一级交易商应当对选定做市商的特定固定收益证券进行连续双边报价,每交易日双边报价中断时间 累计不得超过60分钟。
4.一级交易商对做市品种的双边报价,应当是确定报价,且双边报价收益率价差小于10个基点,单笔报价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1手为1000元面值)。 5.固定收益平台的交易时间为 9:30-11:30 13:00-14:00。
6.在固定收益平台进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实行净价申报 ,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申报数量
为手(1手为1000元面值),涨跌幅比例为10%。 7.固定收益平台交易采用报价交易 和询价交易,
四.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管
1.上海交易所规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使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 和虚拟未匹配量。
2.深圳交易所规定,集合竞价期间,即使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
知,自接到减持通知日起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比例要求。按照“后买先卖 ”原则确定平仓顺序。
第四章 : 证 券 经 纪 业 务
一.股票网上发行
1.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 和网上定价发行 ,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机构投资者 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分为初步询价 和累计投匹配量 和未匹配量。
3.上海深圳交易所连续竞价期间,即使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5档盘口。
4.对于有涨跌幅限制 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卖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5.对于股票,封闭式基金,证券交易所出现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卖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15%的。
(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比值达到30倍的,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4)证券交易所获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6.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可公布以下信息:(1)成交金额 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名称及其买卖数量和买卖金额。 (2)股份统计信息。
(3)本交易所认为应披露的其它信息。
公开信息涉嫌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
1.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且可以更换托管人)。
2.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交易所委托3家 境内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3.境外投资者的境内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4.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网站,公布其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5.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到单个合格投资者超过限定比例的,交易所向其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
标询价。
3.网上发行基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购单位 1000股 500股 申购单位 1000股及其整数倍,但不超500股及其整数倍,但不超过过本次总量1‰,且不得超过999 999 500股 9999.9万股。 申购次数 同一账户多次申购委托,除第一次外,其余均视为无效申购 申购配号 对所有有效申请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新股申购流程 (T+0日)投资者申购日
(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配号,下午4点前(深交所规定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T+3日)申购资金解冻日 (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二.分红派息、配股 *分红派息* A股现金红利派发安排 B股现金红利派发安排 (T-5日) 申请材料送交日 (T-3日) 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 (T-1日) 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 (T日) 公告刊登日 (T+3日) 权益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T+4日)除息日 (T+6日)权益登记日 (T+8日)发放日 (T+11日)发放日 *送股* A股送股日程安排 B股送股日程安排 (T-5日) 申请材料送交日 (T-3日) 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 (T-1日) 向证交所提交公告日 (T日) 公告刊登日 (T+3日)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T+6日) 股权登记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 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R日)股权登记日,营业部按照股东股票中账户中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R+1日)配股认购日,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在R+1日至R+6日期间停牌。 (3)(R+7日)配股缴款日结束后,恢复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三.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
1.在最低金额认购的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及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2.投资者T日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2日 起可查询。 3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在基金资产净值 的基础上加手续费而确定的. 3.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4.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LOF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6.T日申购,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7.买入LOF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为0.001元人民币。深市涨跌幅比例为10%。T日买入,T+1日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
8.(LOF基金)转托管业务包含类型: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
9.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资金认购(网上) 场外资金认购(网下) 网上组合证券认购 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10.客户申请创业板,营业部在T+2日后,为具有两年经验 的客户开通交易,T+3日开始交易;未具有两年经验 的客户T+5日开通,T+6日开始交易。
9系统内转托管:T日,投资者持身份证件、深证股东卡,到转出营业部申请办理系统内转托管。T+1日始,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证券营业部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10. 从证券登记系统→TA系统:T日,投资者到转出营业部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申请。T+2日,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代销机构申请卖出基金份额。
11.从TA系统→证券登记系统:T日,投资者到转出代销机构办理跨系统转托管申请。T+2日,投资者可通过转入方营业部申请在深交所卖出基金份额。
四.权证交易
1.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T+0交易制度) 2.权证涨跌幅限制,计算公式:
●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计算结果小于0时,权证跌幅价格为0。
3.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及持有数量达到或者超过可流通数量的5%的持有人名单。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4.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
1. “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1000元。 2.可转换公司债在发行结束后6个月后,方可转换成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计算公式: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六.代办股份转让
1.代办股份转让公司资格:
(1)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年度资产不低于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2)具有20家 以上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3)配有2名有从业资格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人员.
(4)满足股份转条件的公司,实行周一至周五 转让,不符合每周一三五 转让.
2.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不同之处:(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2)转让方式不同. (3)披露标准不同. (4)结算方式不同.
七.营销实务
1.客户招揽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客户招揽包括确定目标市场、选择营销渠道、建立客户关系 和客户促成 等环节。
2.要使市场细分成为有效和可行的,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可度量性 可接近性 差异性. (1)确定目标市场:直接 细分依据 地理因素 人口因素。 间接 细分依据 行为因素 心理因素
(2)确定营销策略:根据市场数目和范围,可分为 无差异市场营销策略 集中性市场营销 差异性 市场营销策略
(3)建立客户关系:直接关系型、间接关系型、陌生关系型 寻找客源方法:缘故法 介绍法 陌生拜访法 风险态度不同:风险偏好型 风险厌恶性 风险中性型 风险偏好不同:保守型 稳健型 积极型 2.客户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交易通道服务、有形服务 和信息咨询服务 等附加服务,交易通道服务 是证券经纪业务的核心。
3.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小时 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
4.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客户适当性管理原则,建立以“了解自己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体系。
5.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的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3年。
6.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3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8.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破产 9.涉案调查。 五.责任义务
备案:证券公司自营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 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报告制度:
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 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 报告。
第五章 : 证 券 自 营 业 务
一.展业资格
1.经证监会批准,注册资本最低限应达到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 2.自营标的可以是股票、债券、权证、基金。
二.业务特点 决策自主性:(1)交易行为自主。(2)选择方式自主。(3)选择品种价格自主。 风险性
收益不确定性
三.风险控制(合规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 1.自主权益类证券、衍生品合计不超过净资本100%。 2.自营固定收益类,合计不超过净资本500%。 3.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成本不超过净资本30%。
4.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市值,与其总市值比例不超过5% 。
●计算自营规模时,应根据投资类别按成本价 与公允价值 孰高原则计算。
四.内幕消息 ●知情人包括:
1.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视、高管。
2.证券发行人控股公司的董事、监视、高管。
3.持有5% 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视、高管、实控人员。 4.所有有关任职人员。
5.保荐机构、承销公司、结算机构人员、证券交易所、服务机构相关人员。 6.国务院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
1.公司经营方针、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重大投资,购置财产计划决定。
3.签订重要合同,对公司负债、权益、成果有重大影响。 4.重大债务违约。
5.发生重大损失,外部经营条件变化。 6.董事,以及1/3的监视、经理发生变动。 7.持5%以上股东发生变化。
1.应每月、每半年、每年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报送情况;每年向上述两机构报送年检报告。
2.会员按月编制 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 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3.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 过后的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各家会员截止到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第六章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一.展业资格
1.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符合风控指标。
2.具有从业人员资格,其中具有3年 以上自营、资产管理、基金从业经历人员不少于5人。 3.设立限定性 集合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设立非限定性 稽核管理计划净资本不低于5亿元。
二.开户注销
1.证券公司应当自专用证券帐户开立之日3个交易日 内,将专用证券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 2.证券账户名称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3.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自证监会批准之日6个月内 启动推广工作。60个工作日内 完成设立工作并开始运作。
4.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客户资产相互独立。5.对不同客户委托资产应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定向资产合同失效、被撤销、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注销专用账户。5.专用账户注销后,证券公司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 报证券交易所 备案。
三.基本要求
1.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基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20% 。
3..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 4..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单个客户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 元。
5.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5% 且不超过2亿元 ;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15%。
6.证券公司将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证券发行总量 的10%。 7.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8.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3%
9.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至少每3个月 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