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办法、本公司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 自律组织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本公司可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
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指弓I。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三条投资者适当性审核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 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 特定对象确定。向合格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前,针对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 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确定投资者的特定范围,确保非公 开募集。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提供与其风险承受 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
3、 基金风险揭示。了解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4、 合格投资者确认。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
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机构;(2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 个人。 5、 投资冷静期。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给予投资者不少于
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在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 与
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投资者在冷静期内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6、 回访确认。在投资冷静期满后,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 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第五条本公司可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 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 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本公司设定的投资者准入条件可以高于中国基
金业协会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 第六条本公司的投资者按照投资者基本信息、 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成为合格投资者。
第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本公司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产 品或服务,应当履行以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
1、 对于投资者,应当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义务;
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
2、 对于本办法投资者,应当履行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八条投资者要求公司提供产品或服务,公司认为该产品或服务超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
力的,应当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对于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或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产 品或服务准入条件的投资者,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自然人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 身份证;
2、 近3年投资履历;
3、 自然人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企业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近三年的投资履历;
3、 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在其提供给本公司审核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应签署书 面文件承诺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准确性。
第十二条 投资者应当填写本公司制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问卷》,通过该问卷对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调查问卷的评分细则由本公司制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后,保留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3年对投资者重新进行一次投资者资格审核工作。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 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 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 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 制度。 第十六条 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 化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 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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