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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述评
[摘要]目前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研究主要囊括其必要性、标准、政策体系等内容。必要性上,存在不同纷争,但认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理由更为充分;标准上,存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之争;政策体系上,包括法人属性、产权、税收、财政等内容。但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研究对象需要明确,合理回报与利润的区别需要重新认识,民办学校如何分流缺乏探讨,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构建缺乏系统性和操作性。
[关键词]民办教育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4)10-0116-0430多年来,我国民办教育在办学规模上取得了显著成绩,成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与公办学校相比、与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相比,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仍存在较大差距。如何提升民办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高水平发展,是新时期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主旋律。在此背景下,分类管理不仅成为我国民办教育实践改革的突破口,更是当前民办教育研究领域的重要热点课题。诸多学者从分类管理的必要性及意义、标准、制度体系等方面展开了深入研究,成果日益丰富。本文在梳理和总结目前分类管理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指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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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研究存在的若干不足,对今后分类管理研究提出了展望。
一、分类管理:必要性争议与意义
尽管在国家政策层面已明确提出“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并选择浙江、上海、深圳等部分地区作为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探索试验区,但就理论角度而言,对分类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上仍然存在分歧,支持者和反对者皆有。
归纳起来,支持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捐资办学的政策设计理念与投资办学的客观性不一致。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私立教育举办者本着回馈社会、感恩社会的目的捐资捐物办学不同,我国民办学校多数举办者财力极为有限,很多人需要通过获取办学的盈余来维持学校及个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表面上,很多民办学校举办者未公开要求获得合理回报,但本质上都存在利益输送行为,投资办学是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基本特征。然而在政策制度上,政府完全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投资办学的基本国情。二是有利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目前,民办学校基本上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这导致了民办学校既无法享受到企业法人所具有的办学自主权和改革活动,又难以享受到事业单位在财政、税收、土地、教师待遇等方面的政策待遇。三是借鉴国际私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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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发展的经验。对私立学校采取分类管理模式,是当前诸多私立教育发达国家的普遍政策举措。既积极鼓励纯公益性的私立学校,也允许部分营利性的私立学校的存在。世界银行在2000年的报告中强调,区分私立教育机构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比传统上划分公立和私立教育机构更具实际意义,因为非营利私立教育机构从其使命和结构来看与公立教育机构往往非常相像。
与支持者相反,也有学者对分类管理持质疑态度。有研究者表示,“推行分类管理,不仅面临法律障碍,而且存在政策风险。可能出现民办学校举办者由于觉得两种选择都不符合自己的愿望,又看不清楚将来的政策走向,于是选择终止办学,导致民办学校出现大面积的非正常倒闭……对中国民办教育将是一场严重的危机。”并且,“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合法性困境”。也有研究者指出,“对民办教育的分类管理,要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法律框架。如把‘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非营利性’性质,把‘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等同于‘营利性’性质,事实上就是在迫使所有民办学校陷入两难境地。”还有研究者认为,“现行的民办教育发展模式是在我国本土环境下产生的,当前推行分类管理的条件尚不成熟,民办教育应该在已有的民办教育法律框架下进行渐进式完善。”
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是否必要争议性的存在,既和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