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职业道德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和体现的道德行为。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谨慎从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出具或者签署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三章 专业能力
第七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评估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八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如实声明其具有的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不得对其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弥补措施,包括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等。 第四章 独立性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采取恰当措施保持独立性。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和评估对 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
评估业务,应当识别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合理判断其对独立性的影响。
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通常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联、人员关联或者业务关联。 (一)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经济利益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拥有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债务,或者存在担保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经济利益关系。
(三)人员关联是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或者其亲属在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对评估结论施加重大影响的特定职务。
(四)业务关联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从事的不同业务之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关系。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与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关系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采用欺骗、利诱、.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
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业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保持公正的态度,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和判断,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不得直接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提醒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在保密期限内向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除非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或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
第六章 与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关系 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允许其他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以本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名义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
告,也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与其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贬损或者诋毁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应当指导专家和相关业务助理人员遵守本准则相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的通知》(中评协〔2012〕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