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入门II物权法 李国强
第五章 占有
第一节 占有概念
一、占有的含义
占有,是指对于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的一种状态。 占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 (一)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
对于那些不因物的占有而成立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所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通常动产的公示方法是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因此能否将占有的规则适用于不动产值得讨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没有物权但占有不动产的情形也是经常存在的,例如不动产承租人对于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未经登记的不动产因移转而产生的占有等。
(二)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
只有当某人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时,才能认为此人已经占有了该物。至于如何判断事实上的管领力,不应依照纯粹物理上的接触关系加以判断,而应该依据社会上的一般观念加以决定。
判断某人是否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管领力的标准有以下三项: 1、其与物之间具有空间上的结合关系。
2、其与物之间具有一定时间的结合关系,即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并非一时一刻之举,而是较为稳定、确定的支配,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
3、其与物之间具有某种法律关系上的结合。占有不以占有人对标的物加以直接支配为必要,基于某种法律关系而使他人为媒介也可构成支配,无非此种支配属于一种观念上的支配。
二、占有的功能
(一)保护的功能
保护的功能,是指占有制度具有保护现实存在状态不受第三人的侵犯,从而维护法律秩序稳定的功能。
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这种状态可能是来源于合法的权利,也可能是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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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通过非法手段而取得的,但是就现实生活而言,这种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构成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如同一种暂时的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外在的——即通过空间联系的——事实上支配的可能性,以及其所具有的占有意思,在法律上被看作是真实权利状态的表达和象征。即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是除非权利人在其对物的占有被剥夺后立即采取自立救济措施,否则在经过一段时间后,由于非法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稳定性,为了防止私人执法与暴力行为,法律不允许权利人以自立救济的方式去解除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此种解除行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采取公共执法的方式进行。倘非如此,社会秩序将变得极不安宁和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所谓的“丛林规则”。所以,各国民法典都通过明确的规定以下两点而确立占有制度的保护功能:
1、禁止任何人以私人的力量对占有的现状加以改变,以防止私人执法的暴力行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和平稳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58条第1款规定:“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人,除法律许可侵夺或者妨害之外,即为不法的实施行为(法律所禁止的私力)。
2、通过侵权法以及不当得利法对占有予以保护。德国民法学说认为,占有属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权利”,因此当占有受到有过错的侵害时,可以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此外,在符合给付型不当得利或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时,占有可以受到不当得利法的保护。
(二)公示的功能
占有是人类法律发达史上最为悠久的一种公示方法,某人对某物的占有将其在该物上的权利向外界加以展示就是占有制度的公示功能。不过占有的公示功能主要适用于动产上的物权,而不动产物权是通过登记加以公示。占有的公示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占有的移转即交付向外界展示了动产物权的变动,此点也称为“占有的权利移转效力”。
2、占有推定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享有权利,占有无须对其权利的存在加以证明,应由对此有异议的人通过反证推翻。
(三)持续的功能
持续的功能,也称为“继续的功能”,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制度所产生的保护合法占有人不受所有权人的权利继受人的侵犯的功能。例如《合同法》第229条中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以及一些国家物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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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时效的规定。占有制度具有此项功能的原因在于维护经济秩序的客观公正。
第二节 占有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占有作不同的分类,了解占有的各种类型的益处在于:不同类型的占有的构成要件不同,所发生的法律效果也极具差异。
一、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依据占有人是否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占有,可以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的包含占有物在内的权利。例如所有权、租赁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如果占有人是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的占有,则该占有为有权占有;反之,则为无权占有。
区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意义:
(一)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负有返还的义务;而有权占有人可以拒绝他人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返还请求权。
(二)作为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须是有权占有,如果是无权占有,则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权。
二、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依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而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从事的无权占有。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
(一)能否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只有善意占有才能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
(二)不动产取得时效的时间不同。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中,不动产取得时效通常为20年,但是如果占有之初占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的,该期限为10年。
(三)在其他的法律效果,如占有人的责任、占有人的收益取得权、占有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等方面不同。
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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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占有人是否以自己的意思占有为标准,将占有区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对物的占有,不看是否为真的所有人,关键是要将占有物视为自己所有,如小偷把盗窃的物视为自己的物而占有也是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如经营人、留置权人、借用人对物的占有。
区分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的意义:
(一)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时效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二)只有自主占有人才能依先占原则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三他主占有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须负赔偿责任,而自主占有通常不会发生此种责任。
四、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根据占有人对于占有是否具有直接的关系,可以将占有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是指不以他人的占有为媒介,直接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即在事实上对物的占有,如居住房屋、穿着衣服等。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即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
关于间接占有的构成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必须与直接占有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 (二)必须对直接占有人具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必须对直接占有人对物的支配具有一定的制约能力。
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不使用辅助人,仅以自己的行为对物进行管领的占有。辅助占有是指占有人在使用辅助人的情况下,辅助人依占有人的指示对物进行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这里所称辅助人,是指占有人的受雇人、学徒及与占有人有类似法律关系的人。
民法中确立“占有辅助”概念的原因在于:社会生活中有些人虽然在事实上确实对物进行管领或控制,但是此种管领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并遵照他人的指示而进行的,例如商店的售货员控制着本柜台的商品、工厂的工人控制着自己操作的机器等,从常识的角度看,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这样的一种占有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占有,其与法律上的占有存在较大的差别。
六、无瑕疵占有和有瑕疵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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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瑕疵占有是指善意且无过失、和平、公然、继续的占有。有瑕疵占有是指恶意且有过失、强暴、隐秘、不继续的占有。
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
占有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权利推定、即时取得、取得时效的效力、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占有人对返还原物请求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占有人的物权请求权等方面。
设例5·1:
甲的一头母牛在放牛路上走失,该牛被乙看到领回家中,后乙又将牛卖给了丙,丙所买的牛经配种产下一头牛犊。此时寻找牛的甲找到丙处,丙以牛是自己买来的为由拒绝返还。
问题:母牛和牛犊的归属?
一、权利推定
(一)权利推定的含义
权利推定其意为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占有人适法享有的权利,至于占有人是否真正有此权利,在第三人举证破除法律所作推定前则在所不问。
(二)权利推定的适用范围
1、从占有方面看,适用于一切占有;
2、从权利方面看,推定可适用于一切由占有表现的权利; 3、从占有阶段方面看,既适用现在的占有,又适用过去的占有; 4、从财产方面看,推定只适用于动产。 (三)权利推定的其他几点说明
1、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当然在相对人提出反证时,占有人为推翻该反证,仍需举证;
2、权利的推定,不仅权利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例如,从占有人处借用物的人,在物的真正所有人要求其返还时,必须要其证明自己的所有权方可;
3、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但在特定情况下,为其不利益时也可以援用,例如,推定物的占有人为物的所有人时,则物上负担,如税收,也应由占有人负担;
4、权利的推定属于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二、即时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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