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沪交研〔2017〕1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其培养类别分为学术型或专业型,学习形式分为全日制研究生或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的硕士生教育,旨在造就遵纪守法、明礼诚信、身心健康,具有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人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系)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院(系)、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学校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专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社会实践等各个环节,既要使硕士生深入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又要培养硕士生掌握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设计、管理等方面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总体安排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其基本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基本学习年限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确定后在培养方案中明确。
硕士生一般不得延期毕业。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硕士论文答辩的,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年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或因创业休学、或“直博生分流”或“硕博连续又转入硕士”培养的学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放宽,但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超过五年。
硕士生的最短学习年限一般不少于2年。
按照国家规定,全日制非定向且全日制学习培养硕士研究生,以及国家政策明确予以资助的部分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从入学起按照基本学习年限学校发放学生的奖助学金。
第六条 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各类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并以此作为硕士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并参照学校有关要求制定。
硕士生培养方案应包括所在学科的学科简介、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课程学习要求、实践要求,包含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和答辩等培养环节的考核要求、学术论文要求、学位论文要求等。完善各培养环节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的过程管理。
硕士生培养方案应由学科(专业)建设责任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学分、课程成绩平均绩点(GPA)达到要求、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学术论文达到《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规定》的有关要求后,可申请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与培养计划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1个月内经师生互选确定导师。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导师组培养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可更换导师。导师变更程序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导师(组)应全面负责硕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硕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硕士研究生执行学习、科研和实践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