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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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一、 设备事故
凡是正式投入生产的设备, 在运转过程中造成整机、 零件、 构件损坏, 使生产系统中断4小时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 含1万元) 的事件, 称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 或事故停产时间分为: 较小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
二、 设备事故的分类
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小设备事故:
( 1)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 2)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4小时以上, 8小时以下。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设备事故:
( 1)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3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 2)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以上, 24小时以下。
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 1)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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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设备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 72小时以下。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 1) 设备事故直接损失费在1000万元及以上;
( 2)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产72小时及以上。 5、 设备事故的直接损失费的计算: 修理工时费+修理材料费+修理( 或更新) 备件费。
6、 设备事故的间接损失费, 按生产系统停产时间的效益计算。
三、 设备事故责任的分类
1、 由于操作者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能尽职尽责, 设备维护人员维护保养不及时、 检修质量欠佳, 设备使用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失职等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为责任事故。
2、 由于设备零部件、 原设计、 制造安装缺陷造成的设备事故为质量事故。
3、 由于自然原因如雷击、 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 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设备事故为自然事故。
4、 凡不属于上述三类的设备事故为其它事故。
5、 依据在设备事故责任中承担责任的大小, 分为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和管理责任。
四、 设备事故的抢修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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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使用单位发生设备事故后应立即组织事故抢修, 尽快恢复生产, 减少事故损失。在事故抢修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不得互相推诿; 对抢修不利, 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应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其责任。
2、 发生设备事故后, 岗位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按操作规程规定停止设备运行, 防止事故扩大, 并及时向有关班组长、 维修人员及车间领导报告; 如遇无法控制的易燃、 易爆、 剧毒等情况时, 还应报告安全、 保卫、 调度部门, 以便采取抢险救助措施。
3、 设备发生事故后, 事故发生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机动能源部报告; 机动能源部应参与组织事故抢修, 并着手调查事故原因, 查存事故证据。
4、 如发生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 必须由机动能源部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经领导研究后再向集团公司设备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电话或传真) , 并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 提交设备事故报告( 说明事故原因、 事故损失、 事故停产时间、 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 。
五、 设备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 较小、 一般、 重大设备事故一律由机动能源部负责组织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事故调查应由安环部协助开展, 重大或特大设备事故调查可请纪委监察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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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备事故单位, 岗位操作工及事故现场其它人员, 有责任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并配合调查, 不得隐瞒事故真相。
3、 设备事故原因查清后, 机动能源部应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 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类别, 明确事故责任,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向公司提交事故报告。
4、 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 即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主要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她人未接受教训不放过; 防范措施末落实不放过。
5、 对发生设备事故单位或单位领导的经济处罚原则上按矿年度《生产经营目标责任制》执行, 也可按公司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罚意见执行。
6、 根据设备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在对事故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负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经济处罚的同时, 也可给以行政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7、 根据设备事故类别和事故责任大小, 对责任人的处罚如下: ( 1) 较小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给以行政警告处分,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50%,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 次要责任人给以通报批评,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20%,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 2) 一般设备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给以行政记大过处分,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80%,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 次要责任人给以行政记过处分, 扣罚当月效益工资50%,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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