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种业管理2013年第12期对做好新形势下种子管理工作的思考
杨东霞
(山西省临汾市农业种子管理站,041000)
《种子法》实施以来,各地种子管理和种子生产经营彻底分开,明确了种子管理职能,从体制上为促进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但从种子管理具体工作来说,还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要求,不少地方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关系未理顺、管理缺失等问题,需要我们结合当地实际,探讨问题,借鉴经验,进一步促进种子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高效运行、完善体系。
少种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仍不够强,主要表现在种子管理人员对有关种子的法律宣传不到位,学习掌握不准确,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偏差。种子经营者为了更高的利润,套牌销售新品种;育种人员为了尽快出成果,完成科研任务,对《种子法》配套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不学习、不研究,品种侵权等问题时有发生。广大用种者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意识,选购种子不保存销售凭证,出现质量问题无据可查;或是部分用种者法律意识过强,不管气候条件、病虫害还是人为因素导致的减产减收问题,统统归咎为种子质量问题。以上均说明《种子法》宣传还不够到位,配套规章制度还不够细化,要认真抓好种子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学习,着重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种子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涉种人员的培训工作,涉种人员包括育种者、生产者、经营者以及部分用种大户,让其深刻理解《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内容,完善有关手续,守法繁育、生产、经营种子。还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宣传普及《种子法》,让广大农民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1.3 树立为企业服务观念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关间隔离是否符合《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苗期、穗期、成熟期是否达到去杂保纯要求,田间质量确认是否合格,种子收获后质量是否达国家标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从自身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入手,硬化制度、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坚持种子生产许可受理、审核、办证程序,实行跟踪管理,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使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文献
[1]陈晓兵,陆海锋,王波,等.对种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中国种业,[2]邓世卫.种子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现代农业,2013,7:68
2011,1:29-30
1 提高对种子管理工作的认识程度
1.1 树立大农业观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新阶段,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实现农业现代化对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种子管理工作必须着眼于大农业,要充分认识到优良品种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要认识到只有种子安全,才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把优质、高产、抗逆优良品种的培育、引进、繁殖、推广和建立备荒种子储备体系纳入种子管理的议事日程。要针对农业机械化水平提高和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大力推广适用于机械化播种、管理、收获的优良品种,推广粮饲兼用的优良品种。
1.2 树立法制观念 《种子法》已经颁布13年了,但不已取得从事种子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对种子企业资质进行监督核查,重点是对注册资本进行核查,查看有无弄虚作假,虚报资本情况;对人员进行核查,重点核对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四员(种子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加工和贮藏人员)是否有发生变化,是否还符合规定;对种子企业设备进行核查,查看设备与办证时有无变化,是否正常运转,有无虚假套用、损坏情况。
对种子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生产品种、面积、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对种子生产档案进行核查,是否按时建档,记载是否全面,技术措施是否恰当。
对种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种子生产田
(收稿日期:201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