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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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的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2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
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5、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26、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授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 28、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选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9、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在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的赔偿权利和义务关系。 30、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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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32、隐私权—是指公民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33、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以及关于具有商业信誉的标记的专有权利。 3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8、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9、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40、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 41、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42、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 4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反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前提。 45、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4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47、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49、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50、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5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 52、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54、民法学—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材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2、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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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4、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5、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6、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规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
7、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8、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经济利益。
9、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0、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
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用,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2、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14、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而形成的、满足人们的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5、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6、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7、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具体的即特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