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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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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

为新法删除内容)

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正前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正后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督。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为新法删除内容)修正前第一章总则修正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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