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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作者:吕静
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3期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农民对土地确权不够重视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代农民绝大多数倾向于在城市发展,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流失严重,留在农村的主要是一些年龄大、文化程度不高的人。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过程中,部分农民没有以积极的态度支持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对经营权证书的实际用途、发放经营权证书的科学意义缺乏认识,这对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此外,由于大量农民工外出务工,确权工作通知不到位,承包地权属确认找不到人签字,造成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土地交由邻居或亲戚耕种的长期不在家的人员,存在漏填共有人,以及漏确或误确的情况。同时,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签字非常困难也是导致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 (二)乡村对确权登记认识不够
一是个别乡镇思想上重视不够,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有些乡镇认为此项工作是农业部门干的活,因此工作不积极,相互推诿,没有积极的心态和行动来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二是部分村组存在干部责任心不强,作风不实的问题。我们在督查中发现,少数村干部与技术公司配合不到位,资料审核不到位,随意拖延时间,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质量不高。 (三)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业务繁重,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力量薄弱。一方面,土地确权过程中,由于要对原来的土地进行重新测量,导致不可避免地出现面积和原来不相符、界址不清、权属不明等争议问题。这些争议,关系到农民各自的切身利益;这些矛
盾,需要乡村认真及时组织调解并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确权登记工作量大,面对千家万户,就需要一大批工作人员和专门工作机构来运作,农村这方面的机构和人员非常欠缺。民权县农经站只有4人,同时还承担着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培育引导等工作,平时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如不健全工作机构,加强力量,确权登记工作任务和以后在此基础上的三权分置和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进度必然缓慢。
(四)技术困难、经费不足造成确权精确度低
在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过程中,先进的勘察设备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是不可缺少的。在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技术公司在全国各地中标过多,造成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经费严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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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影响工作进度。另外,经费方面也是一个问题(民权县不存在经费问题,2015年县财政直接拨付500万元支持此项工作),由于各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尽相同,一些欠发达县区的财务供应不能及时到位,直接影响了土地确权工作中测量的准确性。由于这些都是土地确权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人力、财力供应不到位,肯定会降低土地确权的精确度。
民权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证书虽然发下去了,但此项工作还没有完全结束,后期还有很多工作需认真完善。比如,确权登记颁证后发生土地转让或者互換,发生土地有偿退出和土地征用情况,需要对已发的经营权证书变更或者收回,同时需要修改数据库相关数据。土地确权时没有处理好土地纠纷问题的,纠纷解决后,还要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二、应对策略
(一)严把确权关,及时纠错
土地交由邻居或亲戚耕种,本人长期不在家,也没有委托别人办理确权事宜,耕种土地的人就签合同在自己户上了,现在证书已发到他人手里。针对此类问题,一般是让农户提出申请,开具村里证明,找齐四邻及四邻的证书,找技术公司纠错。这个纠错很麻烦,因为四邻的地块调查表、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都要修改,或者村里出具证明(四邻等相关人员签字),并和此次土地确权涉及的他人签订协议,说明土地确实在他人户上,为将来更改做好准备。
(二)完善共有人
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时,农户没有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信息,有的是农户一家人都在外打工,村里只提供户主一人信息,证书发到农户手里,共有人填写不完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同时也使农户对共有人的认识有所提高,提出完善共有人。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农户提出申请、出具证明,并提供所添加的共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由技术公司完善“一户一卷”资料,并在所发证书上打印上名字及与户主的关系。解决这类问题相对简单一些,不牵涉别的农户。 (三)解决纠纷问题
部分承包土地纠纷已久,化解难度大。农户反映证书没有发放,问其原因,是土地存在纠纷,没有解决。这类问题只能是将土地纠纷协商解决好,才能确权登记发放证书。 (四)做好善后工作
技术公司撤离后,要聘用一个技术公司做好土地确权后期维护工作,由财政部门支付相关服务费用,还需要上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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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注销
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符合经营权证办理变更登记要求的,换发新证,在证书上注明“换发”字样,同时收回原证书,在证书上盖“作废”章。应依法收回的经营权证书和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经营权证书的,乡村开具证明,由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该证,发证机关批准后,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