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穗府办[2004]3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22 【实施日期】2004.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
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的通知 (穗府办[2004]3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1 / 4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
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批准拆迁的证明材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入比例及原因。
第四条 被拆迁入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2 / 4
第五条 房屋承租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租赁被拆迁房屋的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住址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二)裁决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申请日期。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裁决机关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八条 裁决机关对收到的裁决申请书,应当予以登记,注明收到申请书日期,并向申请人出具裁决申请资料收件回执。
第九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裁决申请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