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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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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

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我们既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又要保护妇女权益,而今年出台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则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办理共有权证就有了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婚姻法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认可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女性适当多分财产;(2)保护离婚后无独立生活来源女性权益,确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3)完善离婚后扶养费、子女抚养费等费用的执行保障制度。

标签: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扶养制度

在我们的印象中,女性受了委屈,遇到难题可以找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心理咨询等等,几乎全社会都在帮助女性。但是,在现代社会瞬息万变的同时,女性也面对着新的困惑。尤其是在今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它的条款涉及房产分割等热点问题,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和争议。而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等条文,无疑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会防止“傍大款、分财产”式的寄生行为,有利于女性自立、自强;也有人认为,这样的解释,现实中对女性权利保护不够,当婚姻遭遇险滩时,在经济关系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的男性会更容易“保持优势”,女性会面临“扫地出门”的风险。到底该如何看待这部司法解释呢?女性在现行的法律环境下又该如何维权呢?

1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内容解析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篇看下来,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夫妻双方实现了绝对的平等,在婚姻关系中没有男女性别的体现,只存在“一方”和“另一方”的权利义务。这是在打着男女平等的旗号下进行的,是字面意义上的男女平等,其实意味着更大的不公平。男女生理特征和择偶策略有着根本区别,我们不能忽视这一点。女性生殖价值随生育、年龄增长、婚史而下降,而男人却基本不受影响,这意味着在婚姻中,婚姻法应该向女方倾斜。现在貌似男女平等的司法解释,实际对女方不利。少数人会硬拗说:不是男女平等吗?女人也可以去工作啊?也可以自己赚钱买房子啊!

但是现实是:女人还得生孩子养孩子对不对?生的孩子也有男人的一半对不对?怀孕生育和哺乳期不能干重活累活不能出差对不对?所以在工作领域,比起随时可能怀孕休假的女人企业方更愿意雇个随叫随到的男人,更愿意给男人开更高的工资。在男女生理所限无法实现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强求男女义务平等,其实就是彻底不平等。

2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实战推演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推出后,我们结合现在中国的司法现状,结合曾经发生过的案例,给大家看三个实战推演的结果。

案例一:小张(男)和小丽(女)谈恋爱,小张把房子钥匙摔在桌子上说:“我为了结婚买了房子,结婚吧。”小丽当然很高兴,有爱情又有房子,这是女人觉得安全有靠的最佳老公,于是两人顺理成章的结婚了。

推演:从今往后,如果哪个男人把房子钥匙拍在桌子上,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嫁过去并不会拥有一套房子,而只是多了一百万的债务……房子属于个人财产,但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离婚的还能争下补偿,不离婚的才最可笑。在未来几十年时间里,你要为这套不属于你的房子一直还贷款。

(按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小张的这套房属于小张个人财产,但他贷款的债务却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的债务。)

案例二:小张和小丽结婚十年,小丽生了孩子,又含辛茹苦的跟小张一起还了六十五万的债务(还没有还清)。这个时候,小张突然带着个女人回家,说要和小丽离婚,跟这个小三结婚。小丽自然痛不欲生,她说:“离婚可以,小孩归我,房子归我,你净身出户。”小张却讥笑道:“净身出户的是你。”事实上也是如此,为什么?

推演:在这种离婚状况下,哪怕男方出轨,女方也没有资格争夺房产,因为房产和她没有任何的关系。新婚姻法不认可她参与了购房,所以不算共同财产。只认可她参与了负债,所以只能拿补偿而不可能拿到房子。小丽供了这么多年贷款,以为自己至少还有一套房,但实际上,她和孩子根本没有产业。

案例三:小丽被赶出家门后,找到了法律条款,她发现新司法解释里有关于补偿的条款,于是去跟小张要钱,索要在十年里自己承担的还款的钱和房子升值的钱。假定司法完全同意了小丽的主张,要求小张给小丽补偿五十万现金(这其实是假想的,按司法解释几乎没可能)。这个事情是否就成了?小丽是否就能拿到呢?当然不行。

推演:就算司法要求小张赔五十万,但是他拖着不给,他会把财产转移给父母,把现金转移给小三,怎么办?我们也无计可施,因为没有强制执法的力度。

3现行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策略及我国婚姻法发展前景

3.1“加名”让夫妻共有房产名至实归

“加名是大势所趋,现在已婚的和将要结婚的人,恐怕不是在加名就是在加名的路上。”有网友如此评论如今伴随房产证加名热潮下的种种加名现象。无论是夫妻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但仅以一方的名义(在实践中,往往是以男方的名义)支付不动产首付款,还是夫妻一方(在实践中也以男方居多,我国有男方准备婚房的习俗)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都能够反映出夫妻双方将该不动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意思。而仅仅是比照债权的处理办法,婚前购买不动产夫妻双方都有出资的,由名义上的支付不动产首付款以及随之取得产权登记一方返还另一方所支付的不动产首付款部分,显然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也是对一方(主要是女性)权益的极大侵犯。因此,为了避免最终无视女方正当权益、僵硬执法将不动产归于男方所有的情形发生,应该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办理不动产夫妻共有权证或者在不动产产权登记于一方的时候夫妻双方签订不动产共有协议并加以公证,让不动产这个最大的夫妻共有财产从名义上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让女性在离婚的时候成为被分割不动产的产权方具备可能性。

3.2以保护女性权益为基点展望我国婚姻法的发展前景

当代国家在婚姻家庭类法律中都充分考虑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在法律规定方面给予倾斜。我国婚姻法中也确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参考国外的一些制度设计对我国婚姻法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认可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女性适当多分财产。

德国、日本、韩国对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也应仿效其他国家的做法,将现有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予以完善。首先,考虑到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的社会现实,取消进行家务劳动补偿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其次,法律的规定比较宽泛,对家务劳动的价值没有一个合理的估价标准,较多家务劳动也没有认定标准?针对这一立法现状,笔者认为应借鉴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另一方举证证明没有做到较多家务劳动,否则主张成立。最后,应在立法层面明确家务劳动补偿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并存,不得相互吸收。

(2)保护离婚后无独立生活来源女性权益,确立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制度,对于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一方,能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形式获得救济。但是它的适用受到很大的限制,它要求一定是一方在离婚的当时生活困难,自己无力解决,对方又有负担能力,才可以向对方请求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如果对方没有负担能力,或者说女方在离婚的时候当时没有经济困难,那么她就不符合经济困难帮助费的条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性维权探析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我们既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又要保护妇女权益,而今年出台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部分内容则为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办理共有权证就有了现实意义。同时,对于婚姻法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的发展特提出以下建议:(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认可家务劳动对家庭的贡献,女性适当多分财产;(2)保护离婚后无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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