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进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一步建立健全有效的衔接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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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第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领域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侦查、批捕、起诉、检察监督和审判、执行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中,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或者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侦查活动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依法进行检察监督。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依法审判,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第四条 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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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危险作业案件;
(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五)危险物品肇事案件;(六)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七)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八)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件;
(九)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过程中,原则上按照监管权限和监管职责,实行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协商后可以指定或提级办理。
第二章 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不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情况核实和案件调查,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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