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
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内建工[2012]23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5.07 【实施日期】2012.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的通知
(内建工〔2012〕23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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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等。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土地、规划、报建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
第二章 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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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质量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机构等有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公示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公示牌,对该工程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的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信息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单位工程竣工时,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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