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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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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4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8]第1号)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2008年1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庚茂

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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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领导,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

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地区,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做好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使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经常开展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倡导关爱女孩和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并刊登、播发相关公益广告。

禁止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的出版物和资料性印刷复制品。禁止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医疗、药品广告。

第六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第七条 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部 2 / 3

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

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八条 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需要外,购置、使用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专业或者设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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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1.14【实施日期】200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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