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CN-PF-XF001
5.2.4 乙方实际施工人若有特殊请款需要离岗,必须向甲方相关负责人请假,得到批准并委托施工现场的代班负责人后才能离开工地。乙方实际施工人每月请假最多不超过 天,否则视为违约,乙方必须按照 元/人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5 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技术人员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组织施工。如造成了质量、安全等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5.2.6 负责办理乙方人员,机械设备的保险事宜,并承担费用。 5.2.7 乙方不得对甲方工作人员给予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甲方财务人员、材料员、仓管员、质安员、施工员、预算员、预结算员等有关人员,不得对其以各种名义给予金钱以及其它财务,不得与甲方有关人员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性活动,以及其他变相的行贿行为,一经发现甲方对乙方处以工程结算款的 %的违约金,工程款不予结算,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索,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8 乙方不得雇佣18岁以下、55岁以上不宜从事建安工程施工的现场作业人员,否则发生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2.9 乙方自带必备的施工工具和用具,包括斗车。小型工具、易损易耗及工人安全防护用品等用品用具,费用包括在承包单价内。
5.2.10 乙方负责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前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当发生损坏或遗失时,须在第一时间报甲方项目部并协同项目部追查原因,经甲方项部门认定损失及责任方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各种责任方担负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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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责任。
5.2.11 乙方应遵循甲方公司《成品保护的有关规定》,加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教育,不得在结构物上随意钻打,剔槽、拆除结构物,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罚款,每发现一次罚款 元。
5.2.12乙方施工中每天做到工完场清,工程竣工后的场地清理(包括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
5.2.13 乙方工人每天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留宿工地,如果有发现无证上岗或留宿,每人每次罚款 元;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治安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5.2.14 委派为乙方现场管理代表,需持有与工程相适应的资格证书,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等相关事宜。
5.2.15 乙方施工完毕或中途退场,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负责将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械、机具、垃圾撤离甲乙工地;逾期未撤离的,甲方有权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强行责令乙方退场,所发生费用(包括甲方垫付的工人工资等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无关。
5.2.16 乙方中途退场,乙方结算的工程量及结算总价以甲方项目部验收签证的70%作为结算标准;若乙方有异议,可书面要求甲方审定,甲方的审定结果作为乙方结算的最终依据。
5.2.17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对本合同工程中必须且必要的项目、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意外伤害。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等进行投保。工程开工后,乙方需在一个星期内按正常施工人数的 %购买农民工意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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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不按规定投保,将有权代为乙方投保,由乙方承担全部投保费用、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5.2.18 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施工范围和做法说明的认可的现场交底;按甲方认可的正式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5.2.19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2.20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确保工程验收合格。
5.2.21 严格按图纸设计要求和样品施工,所有材料必须有出厂证明、质量保证书、合格证及检验报告。接受甲方监督,遵守施工现场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用不合格工程材料的,除责令返工并赔偿甲方损失
外,每发现一次乙方须赔付甲方违约金 元。
5.2.22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 6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6.1 消防水箱、消防泵、喷淋泵及其电控柜由甲方提供;其余材料由乙方提供。所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甲供及甲定乙供范围,乙方必须配合服从。
6.2 乙方采购材料中的主材均需封样才能采购,并随材料提供材料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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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规范“合格”标准,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差异,应禁止使用。
7 关于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火设计规程。
7.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应的法规、规范。
7.3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操作规程、消防法,导致发生安全或火宅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4 因乙方施工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 并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8 质量保证期
8.1 双方协定质量保证期为 个月,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交工验收证书的当天算起。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缺陷的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如若乙方不能按时修复,甲方可以另行选择施工队伍进行修复,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以直接从乙方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
9 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工程暂定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甲方违约金;延误时间达到(含天)以上的,则每延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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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暂定总价款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 (含 天)以上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有权不支付其余工程款,乙方仍需承担工程总价款 %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2 乙方未办理手续,擅自拆改原有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及赔偿一切损失。
9.3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0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1 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法人登记注册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向甲方主要办公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潇湘中路328号麓枫和苑10栋裙楼)。
(3)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则上为本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
11.2 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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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
12 其他约定
12.1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12.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数量),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经公证或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甲 方(公 章): 乙 方(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