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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补充技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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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补充技术细则

一、基本要求

1、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分为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利用量(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 。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为扣除重复水量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本补充细则仅针对地表水可利用量,本文所提到的可利用量一般指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涉及到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及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将单独注明。

2、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指在可预见的时期内,在统筹考虑河道内生态环境和其它用水的基础上,通过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措施,可供河道外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的一次性最大水量(不包括回归水的重复利用)。水资源可利用量是从资源的角度分析可能被消耗利用的水资源量。

3、水资源可利用量是反映宏观概念的数,是反映可能被消耗利用的最大极限值,在定性分析方面要进行全面和综合的分析,以求定性准确;在定量计算方面不宜过于繁杂,力求计算的内容简单明了,计算方法简捷可操作性强。

4、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以流域和水系为单元分析计算,以保持成果的独立性、完整性。对于大江大河干流可按重要控制站点,分为若干区间段;控制站以下的三角洲地区和下游平原区,应单独进行分析。各流域可根据资料条件和具体情况,确定计算的河流水系或区间,并选择控制节点,然后计算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

对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等大江大河还要对干流重要控制节点和主要二级支流进行可利用量计算。大江大河又可分为上中游、下游,干、支流,并按照先上游、后下游,先支流、后干流依次逐级进行计算。上游、支流汇入下游、干流的水量应扣除上游、支流计算出的可利用量,以避免重复计算。

全国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共分94个水系及区间,水系及区间划分详见

附件2。

5.根据流域内的自然地理特点及水资源条件,划分相应的地表水可利用量计算的类型。全国地表水可利用量计算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大江大河、沿海独流入海诸河、内陆河及国际河流等4种类型。

6.本次只计算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的可利用量。这样可以减少工作难度,提高计算工作的可操作性,并便于进行汇总。

7.按照划分的河流水系,首先进行各河流水系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在此基础上,汇总各流域和全国的可利用量成果。同时要根据流域和全国汇总的情况,对水系的可利用量计算成果进行反馈和平衡协调。

对于河流水系全部或绝大部分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可利用量计算可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进行,流域进行协调与汇总;对于涉及省际之间上下游关系的水系,应以流域机构为主,并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助下,进行全水系的可利用量计算。

有些地区需要计算在考虑水质条件影响下,可利用量中能满足水功能要求,可供利用的水量。水污染主要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它主要涉及的是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的问题。这些地区应先进行不考虑水质影响下的可利用量计算,并满足流域和全国汇总的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提出为满足水功能要求,在不同水平年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要达到的目标和应采取的措施,计算不同水平年可供利用的水量。这已超出本次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的基本要求。

8.水资源量包括不可以被利用水量和不可能被利用水量。

不可以被利用水量是指不允许利用的水量,以免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及被破坏的严重后果,即必须满足的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量。

不可能被利用水量是指受种种因素和条件的限制,无法被利用的水量。主要包括:超出工程最大调蓄能力和供水能力的洪水量;在可预见时期内受工程经济技术性影响不可能被利用的水量;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超出最大用水需求的水量。

9.倒算法与正算法(倒扣计算法与直接计算法)

(1)倒算法是用多年平均水资源量减去不可以被利用水量和不可能被利用水

量中的汛期下泄洪水量的多年平均值,得出多年平均水资源可利用量。可用(1—1)式表示:

W地表水可利用量=W地表水资源量-W河道内需水量外包-W洪水弃水 (1-1)

倒算法一般用于北方水资源紧缺地区

(2)正算法是根据工程最大供水能力或最大用水需求的分析成果,以用水消耗系数(耗水率)折算出相应的可供河道外一次性利用的水量。可用(1-2)式或(1-3)表示:

W地表水可利用量=k用水消耗系数×W最大供水能力 (1-2)

或 W地表水可利用量=k用水消耗系数×W最大用水需求 (1-3)

正算法用于南方水资源较丰沛的地区及沿海独流入海河流,其中(3-2)式一般用于大江大河上游或支流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较大的山区,以及沿海独流入海河流,(3-3)式一般用于大江大河下游地区。

二、各项水量计算

可利用量计算涉及的各项水量包括: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河道内生产需水量、汛期下泄洪水量、工程最大供水能力相应的供水量和最大用水需求量等。

(一)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分类及其计算

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主要包括下列需水量:河流维持河道基本功能的最小流量、改善城市景观河道内需水量、维持湖泊湿地生态功能的最小水量、保持一定水环境容量的水量、维持河湖水生生物生存的水量、河道冲沙输沙水量、冲淤保港水量、防止河口淤积、海水入侵、维系河口生态平衡的入海水量等。各类生态环境需水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1.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

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即维持河道基本功能(防止河道断流、保持水体一定的稀释能力与自净能力)的最小流量。是指维系河流的最基本环境功能不受破

坏所必须在河道中常年流动着的最小水量阈值。需要考虑河流水体维持原有自然景观,使河流不萎缩断流,并能基本维持生态平衡。

通常采用的计算方法:

(1)以多年平均径流量的百分数(北方地区一般取10~20%,南方地区一般取20~30%)作为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计算公式为:

1nWr?(?Wi)?K (2-1)

ni?1式中,Wr为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Wi表示第i年的径流量(水资源量);K为选取的百分数;n为统计年数。

(2)根据近10年最小月平均流量或90%保证率最小月平均流量,计算多年平均最小生产需水量。计算公式为:

Wr =12×Min(Wij)=12×Min(Wij)P=90% (2—2)

式中,Wr为河流最小生态环境需水量;Min(Wij) 表示近10年最小的月径流量;Min(Wij)P=90%表示90%保证率最小月径流量。

(3)典型年法

选择满足河道基本功能、未断流,又未出现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某一年作为典型年,将典型年最小月平均流量或月径流量,作为满足年生态环境需水的平均流量或月平均的径流量。公式为:

Wr =12×W最小月径流量 = 365××Q最小月平均流量 (2-3) 2.城市河湖景观需水量

城市景观河道内生态环境需水量是与水的流动有关联的穿城河道与通河湖泊,为改善城市景观需要保持河湖水体流动的河道内水量。根据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目标和水资源条件确定。

城市河湖景观需水量计算方法有: (1)城市水面面积比例法

W河湖=?n?S?E (2-4)

式中,W河湖为城市河湖景观需水量;βn为城市河湖水面面积占城市市区面积的比率;水面面积一般应占城市市区面积的1/6为宜,如果考虑城市绿地的效应,则该指标应适当降低,一般在5%~15%较为合适;S为城市市区面积;E为河湖水面蒸发量。 或者,

W河湖=??Sg?P?E (2-5)

式中,λ为绿地折合成水面面积的折算系数,若按通常在计算绿化面积时将水面面积的一半计为绿化面积,则λ为2;Sg为城市市区人均绿地面积,我国推荐的城市绿地面积为7~11m2/人;P为城市(包括县级市)城镇人口;E为河湖水面蒸发量;其它符号同前式。

(2)人均水量法

根据城市河湖建设情况,为满足城市景观和娱乐休闲的需要,推算城市河湖景观需水量。

W河湖=??? (2-6)

式中,α为人均城市河湖需水基准值,一般为20m3/人;P为城市(包括县级市)城镇人口,其它符号同前式。

城市河湖景观用水量计算,需要收集城市市区规划面积、城市人口、水面面积等资料,并根据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目标和水资源条件来确定城市河湖景观最小需水量。城市河湖景观需水应注意河道内与河道外生态环境需水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为保持河湖一定的水面而补充被消耗的水量为河道外需水,为保持穿城河道和通河湖泊的流动性,而需要的水量为河道内需水。有些城市利用处理后的污废水改善城市河湖水环境,这部分水量不是一次性用水,这些河湖可不计生态需水。

3.通河湿地恢复与保护需水量

湿地生态环境需水一般为维持湿地生态和环境功能所消耗的、需补充的水量。由于通河湿地这些水量是靠天然河道的水量自然补充的,可以作为河道内需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补充技术细则 

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补充技术细则一、基本要求1、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分为地表水可利用量和地下水可利用量(浅层地下水可开采量)。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为扣除重复水量的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本补充细则仅针对地表水可利用量,本文所提到的可利用量一般指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涉及到水资源总量可利用量及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将单独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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